巍山县殡葬改革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遗体火化和集中安葬相关事宜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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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1-10 09:40

根据《巍山县深化殡葬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巍山县关于实行殡葬改革遗体火化和集中安葬的公告》要求,巍山县于2021年9月1日零时起,对已划定的火化区范围内所有城乡居民死亡后遗体实行100%火化和集中安葬,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执行时间、对象及范围

(一)执行时间:自2021年9月1日零时起(即2021年8月31日24时后死亡的所有城乡居民)。

(二)户籍对象:以户籍为划分依据,火化区死亡的所有城乡居民,包括:一是户籍在火化区的城乡居民,不论在巍山县火化区死亡还是在非火化区死亡的;二是户籍在非火化区但在火化区内工作、居住、生活、经商或就医等期间死亡的。

(三)财政供养和补助对象:非火化区的财政供养人员、特困供养对象、村委会干部和按国家规定享受丧葬抚恤费待遇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对象(包括领取退休待遇人员、在职参保和个体参保等其他参保人员)无论是否在火化区,均实行火化并集中安葬。

国家规定的回、维吾尔等10个少数民族允许土葬,但必须严格按少数民族葬式葬法规范安葬,自愿要求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

(四)火化区范围

1.南诏镇所有村委会(社区);

2.庙街镇所有村委会;

3.大仓镇:团结村委会、甸中村委会、永福村委会、幸福村委会、小河村委会、同兴村委会、大仓村委会;

4.永建镇:永瑞村委会、永平村委会、永和村委会、西山村委会、小围埂村委会、永乐村委会(新村除外)、永利村委会(飞立坪除外);

5.巍宝山乡:建设村委会。

二、遗体火化和骨灰安葬

(一)死亡信息上报

1.实行“凡死必报,杜绝漏报”原则。确认人员死亡后家属按传统习俗告知死者直系亲属,死者家属第一时间向村民小组负责人报告,村民小组负责人向所属村委会(社区)报告死亡人员信息,村委会(社区)接报后转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报县民政局,逐级建立死亡人员信息台账。

2.死者家属或丧事主办人拨打巍山县殡仪馆服务电话(0872—6351678)联系遗体接运及火化相关事宜,并按规定开具《死亡证明》、准备相关证件。殡仪馆接报后及时安排专人专车提供殡仪服务,指导丧属办理遗体火化。遗体的运送,除特殊情况外,必须由巍山县殡仪馆承办,未经县民政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承办。

(二)开具死亡证明

1.正常死亡:

(1)家中正常死亡:由死亡时所在地村卫生室开具《死亡证明》。

(2)医院死亡:由死亡时所在医院开具《死亡证明》。

2.意外死亡:

(1)交通事故死亡:由公安交警部门开具《死亡证明》。

(2)其他非正常死亡:由公安机关开具《死亡证明》。

(三)火化手续办理

死者家属(一般指丧事主办者)持本人身份证和死者身份证、户口簿、死亡证明到巍山县殡仪馆办理遗体火化相关手续。

(四)遗体火化

为防止细菌滋生造成病菌传播,人员死亡后应尽快运往县殡仪馆火化,不得在家中长时间停放,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等待相关亲属查看遗体遗容的,应在殡仪馆规范保存,遗体可免费保存3天,3天以上按规定收费。遗体需要延期火化的必须经县民政局或者公安司法机关批准。遗体接运前丧属或殡仪馆不得再将遗体装入任何材质的棺椁。为保证火化尾气排放达到环保要求,除传统必要的衣着等饰物饰品外,棺材和纸棺等物品不得随遗体一起火化。

遗体按到达殡仪馆时间的先后顺序开展火化,不得随意挑选火化时间;在无其他遗体火化的情况下,殡仪馆可以尊重丧属的要求选择火化时间,不得搞封建迷信活动。

(五)骨灰领取

遗体火化结束后,殡仪服务人员及时将骨灰移交家属,坚持谁办理火化手续谁领取骨灰的原则签字交接,骨灰领取前,家属应当结清相关费用。

(六)丧事办理

积极倡导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丧事,禁止大操大办,禁止搞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在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堂、游丧等妨碍公共秩序。火化区内不得搭设遗体灵堂,不得抬遗体出丧,允许搭设简易骨灰灵堂祭奠,出丧时可以抬骨灰盒按传统民间习俗举行节约简朴的出殡仪式。

(七)骨灰安葬

遗体火化后,家属可根据需求自愿选择在经县民政局批准的农村公益性骨灰公墓(骨灰堂)或经营性骨灰公墓(骨灰堂)安葬。到县外安葬的,需符合安葬地殡葬改革政策要求。骨灰墓穴占地不超过1平方米,墓碑高不超过80厘米,宽不超过60厘米。禁止散埋乱葬,对不按政策集中规范安葬或超面积、超墓碑规格的将组织力量强制拆除。

三、惠民殡葬奖励及补助政策(财政供养人员除外)

(一)死亡后火化并进入公墓集中安葬的巍山县户籍人员,一次性奖励3000元;特困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再给予一次性困难救助1000元;采取节地生态安葬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二)鼓励自愿火化。非火化对象自愿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同等享受补助政策。

(三)夫妻一方已去世安葬,另一方去世后火化并申请与已去世一方相邻安葬的不予奖补。

(四)丧属凭火化证、墓穴证或骨灰寄存证申领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以及惠民殡葬奖励资金。

四、巍山县殡仪馆服务内容及相关费用收取标准

1.四项基本殡葬服务:遗体接运、遗体冷藏、遗体火化、骨灰寄存四项基本殡葬服务严格执行政府定价。

2.延伸殡葬服务:殡仪服务企业可根据群众需求开展延伸殡葬服务,相关收费标准按报备公示后的价格执行;延伸服务坚持自愿选择原则,服务单位必须事先告知家属,取得家属同意并签字确认,服务完成后必须提供服务收费清单,并对服务满意度进行评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捆绑消费、强制消费和诱导消费。

3.殡葬用品:全县殡葬用品经营者,要依法亮照经营、明码标价、保证质量、公平竞争。骨灰盒、寿衣等殡葬用品,殡葬服务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捆绑、强制和诱导销售,殡葬用品也可由家属自行购买或自带。

五、有关事项

(一)除县殡仪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运遗体。不得将火化区域内死亡人员的遗体运往非火化区逃避火化;符合国家规定情形运往县外的,必须经县民政局批准,由县殡仪馆统一规范运输。

(二)遗体的接运、整容、防腐、冷藏等由县殡仪馆统一承办;未经县民政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接触遗体有关的殡仪服务。

(三)遗体一般在3天内火化,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10天。超过时限拒不火化或将应火化的遗体违规土葬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强制火化。

(四)遗体火化后骨灰集中安葬在公墓(骨灰堂),严禁遗体土葬和骨灰二次装棺再葬。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将骨灰装棺埋葬的,或者在经营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以外的其他地方安葬、建造坟墓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强制执行,费用由丧属承担,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禁止散埋乱葬。财政供养人员原则上必须在县城经营性公墓安葬,符合回原籍安葬、相邻安葬政策的必须严格审核。积极推进乡镇和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除国家财政供养人员外其他居民在乡村公益性骨灰公墓建设完成前,火化后的骨灰可在已建成的经营性公墓或乡镇公益性公墓安葬。未建成公益性公墓的乡镇,骨灰先免费寄存在县城骨灰楼或慧明骨灰楼内,待辖区公益性公墓建成后再集中安葬。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对象为本地所辖范围内的已故村民,夫妻一方属本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配偶死亡后可安葬在本地农村公益性公墓(含按国家规定领取丧葬抚恤待遇人员)。

(六)对拒不执行殡葬改革有关法规政策,甚至以暴力威胁和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聚众闹事或者侮辱、殴打殡葬管理人员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殡葬改革的相关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本通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告不符的按本通告执行。

监督举报电话:0872—6123156 0872—6123155

县殡仪馆电话:0872—6351678

巍山县殡葬改革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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