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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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2-05 02:36

《丽水市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已于2023年9月21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自《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21〕11号)规范2021年4月1日起实施以来,实现了群众办理身后事“最多跑一地”改革目标。并有效提高了殡仪馆办事效率,提升了服务质量。全市总共有10000多家庭办理了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减免,使之从殡葬改革中受益。

但,按照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推进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精神和《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3年度全面深化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浙民法〔2023〕75号)关于“加大惠民力度,实现六项基本殡葬服务全省域免费,切实让群众有更多获得感满足感”要求,对比已出台六项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减免政策的湖州、台州、温州、金华、衢州、舟山等地做法,目前,我市存在殡葬服务费用减免项目偏少、减免对象范围偏小问题。

因此,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发展的意见》(浙委办〔2019〕27号)精神,对照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推进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行动方案(2021-2025)〉的通知》(浙民办〔2021〕166号)和《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3年度全面深化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浙民法〔2023〕75号)要求,在原《丽水市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丽政办发〔2021〕11号)基础上起草了《丽水市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送审稿)》。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免费对象。原《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21〕11号)规定的免费对象为“(一)丽水市户籍居民”,现调整为“本省户籍人员”,进一步扩大基本殡葬服务受益范围。

而“(二)下列非浙江省户籍对象:1、在本市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学生;2、驻丽部队现役军人;3、与本市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养老保险费一年以上的人员。(三)市域内以下户籍不明对象:1、公安机关确认的无名、无主人员;2、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救助对象;3、未登记户口的婴儿、娩出胎体”则继续予以减免。

(二)明确免费项目及标准。明确“(一)基本服务项目(全市统一项目)”,即:

1、遗体接运费(殡仪馆业务辖区内普通殡仪车接运);

2、遗体普通冷藏费(减免3天);

3、遗体告别或守灵费(二选一,最高减免300元);

4、遗体火化费(普通火化炉);

5、骨灰盒免费(限馆内“惠民专柜”价值300元骨灰盒);

6、骨灰寄存费(限馆内免费寄存1年)。

并明确免费项目的收费标准以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为准。另外增加了“指定区域内提供的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和海葬、不保留骨灰等节地生态安葬免费;指定公墓生态安葬纪念碑上刻逝者姓名免费”等9项“(二)其他服务项目(市本级自定项目。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另行设定)”进一步加大了殡葬惠民力度。

(三)明确经费保障。明确减免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由火化地殡仪服务机构在结算殡葬服务费用时直接予以减免,六项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减免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规定结算流程,并按实结算拨付给殡仪服务机构。本市户籍居民在市外死亡并火化的,到户籍所在地市、县(市)殡仪服务机构办理免除殡葬服务费用,免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提出监督管理要求。明确要求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据职责组织实施,认真执行殡葬基本服务免除政策,提供优质服务,发改、民政部门并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三、《办法》的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丽水市民政局

解读人:王伟清

咨询电话:0578-209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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