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时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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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20 12:03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时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时期

  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2016年12月

  为在“十三五”时期推进自治区民政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民政部《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和《内蒙古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第一章  “十二五”发展成就

   

  “十二五”时期,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广泛关注、各界大力支持民政事业发展,民政领域政策创制加快步伐,全区民政系统在保障基本民生、增强基层民主活力和社会自治功能、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提供专项社会事务管理和服务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社会救助标准大幅提升,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社会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普遍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全面建立,专项救助范围得到拓展。残疾人和儿童福利保障进一步加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在全区普遍建立。慈善组织快速增长,社会捐赠稳步增加。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养老设施建设实现跨越发展,每千名老人拥有床位数达到58张。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加快覆盖,服务功能不断完善,事项准入和购买服务等机制探索建立,基层民主建设有序推进。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进展明显,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实现直接登记,社会组织数量快速增长。综合防灾减灾体系逐步完善,救灾标准、信息管理能力、物资储备库建设水平明显提升,灾害应急救助有效开展。优抚安置工作积极推进,殡葬、流浪人员救助、婚姻收养、区划地名等专项社会事务管理服务水平明显提高。

  ——“十二五”时期,是全区民政事业创新发展的五年。五年来,争取民政部出台了《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内蒙古民政事业发展的意见》,自治区党委、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民政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推进农村牧区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等13项重大民政政策,制定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救助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与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办法》等系列规章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了民政事业发展的制度框架,常规工作在改革中提升,重点难点工作在创新中突破,农牧区养老、社区建设等方面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十二五”时期,是全区民政事业投入和困难群众得实惠最多的五年。五年来,我区共争取国家民政事业资金275.3亿元,比“十一五”时期增加162.8亿元,增幅达144.7%。自治区财政共安排民政事业经费126.9亿元,比“十一五”时期的增加88亿元,增幅为226.2%。全区福利彩票销售额总计196.7亿元,是“十一五”销量的2.6倍,共筹集福彩公益金59.7亿元,是“十一五”时期的2.4倍。全区城乡低保月保障标准较“十一五”末分别提高220元和155元,年均增幅19.4%和23.3%;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标准较“十一五”末分别提高3417元和1385元,年均增幅为16.7%和10.9%,农村牧区五保对象集中供养能力由“十一五”末的32%提高到53%;养老机构总数比“十一五”末增加1593所,增长幅度达到192%,养老床位总数比“十一五”末增加17.1万张,增长幅度达到336%;新增民办养老机构155家,新增床位数3万余张,吸引民间资本投入达5.8亿元。社区办公和活动场所面积为300平米以上社区达到1745个,占社区总数的82%,比“十一五”末提高39个百分点。经过五年建设,全区建成3个自治区级储备库、12个盟市级储备库、76个旗县级储备库,形成了“立足中心、覆盖全区、辐射西北”的救灾物资储备网络体系。

  表1:“十二五”时期民政事业发展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主要项目和指标

 

2015

目标值

 

2015

实际值

 

完成

情况

 

1、城乡低保标准达到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比例(%

 

35

 

城市27;农村牧区32

 

未完成

 

2、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能力(%

 

50

 

53

 

完成

 

3、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救助比率(%

 

50

 

50

 

完成

 

4、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数(张)

 

30

 

58

 

完成

 

5、高龄津贴覆盖率(%

 

100

 

100

 

完成

 

6、福利彩票累计销售额(亿元)

 

110

 

196.74

 

完成

 

7、孤残儿童集中供养能力

 

50

 

51

 

完成

 

8、社区基础设施(300平米)达标率(%

 

100

 

82

 

未完成

 

9、全国婚姻登记联网率(%

 

100

 

100

 

完成

 

10、社会组织年增长率(%

 

10

 

10.31

 

完成

 

11、社会组织对自治区经济增长贡献率(%

 

1.5

 

1.5

 

完成

 

12、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万名)

 

6

 

6

 

完成

 

13、旗县建立公益性骨灰存放(葬)设施比例(%

 

30

 

30

 

完成

 

 

 第二章 “十三五”发展的总体要求

  第一节  发展形势

  “十三五”时期,我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胜阶段,“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纵深展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协调推进,自治区全面开启基本实现现代化新征程,聚焦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深入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着力补齐民生短板,对民政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民政事业发展既迎来前所未有的机遇,也遇到重大挑战。

  一是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国内生产总值和地区财政收入增长放缓,民政领域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投入能力受到影响,迫切需要提高民政事业发展的质量效益,进一步增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养老服务、优抚安置等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夯实托底保障的制度体系。

  二是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新要求下,民政系统需要实施精准救助,加快完善面向贫困人口的医疗救助制度,实行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兜底脱贫,健全“三留守”人员和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确保到2020年自治区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13.3万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兜底保障。

  三是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公益慈善、社会养老、基层自治、社区建设、社会组织、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等民政工作,需要与人口老龄化、家庭小型化、需求多元化、治理现代化的趋势相适应,让群众有更多参与权和获得感。

  同时,我区民政事业还存在不少问题和瓶颈制约。一是法治建设相对滞后,与民政事业改革发展不适应二是服务管理能力有限,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整体水平不高,尚处在保障基本生活的层面。养老服务体系不够完善,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城乡社区建设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社区服务功能发挥不够三是城乡、区域之间发展不平衡,统筹协调不充分,综合性较强的业务领域亟待与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四是基层队伍薄弱、工作负荷过重、工作经费短缺、保障能力较差的问题突出,制约了政策的落实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节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按照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工作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各级民政系统党的领导,以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积极提升困难群众发展能力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培育发展社会力量、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重要支撑和着力点,全面深化民政领域改革,充分发挥民政在社会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全面提升民政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中的兜底作用、在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中的基础作用、在国防和军队建设中的支持作用、在提供和强化基本社会服务中的支撑作用,努力开创全区民政事业发展新局面,为建设现代化内蒙古作出积极贡献。

  第三节  基本原则

  “十三五”时期推进民政事业发展,应把握以下原则:

  ——坚持保障基本、托住底线。强化民政事业对基本民生、基本权益的支撑作用,为困难群体、优抚群体、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和环节倾斜,保障基本生活,托住发展底线。

  ——坚持积极作为、量力而行。主动问需于民、问计于民,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和百姓期盼,不断提升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水平,同时正确引导公众合理预期,把社会服务供给建立在财力可持续基础上,避免过度福利化,推动适度普惠。

  ——坚持多方参与、共同治理。进一步厘清政府、市场、社会力量在促进民政事业发展中的职责作用,充分调动各有关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搭建多方参与、共同治理平台,发挥比较优势,促进通力协作,形成整体合力。

  ——坚持改革引领、全局视野。深入推进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养老服务、基层治理、社会组织等体制机制改革,积极服务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用改革的办法和全局的视野不断开创民政事业发展新局面,

  第四节  发展理念

  在新的形势下发展民政事业,应深入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

  ——贯彻创新发展理念。推进民政事业理论创新、制度创新、方法创新,着力深化民政事业改革,大力支持市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服务提供和基层社会治理,积极探索“互联网+民政”等服务管理新方式,让民政事业在改革创新中持续提升质量效能。

  ——贯彻协调发展理念。着力解决民政事业发展城乡不平衡、区域差距大、基层能力弱的问题,统筹建设民政领域公共服务的硬件设施,努力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社会群体之间的民政社会服务差距,深度推进军民融合发展。

  ——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动形成绿色惠民、绿色民政的事业发展方式,在基础设施建设上突出资源能源的节约和集约利用,促进整合和高效利用,加强土地节约、生态环保、污染物减排等方面的要求,最大限度减轻对群众健康和环境质量的负面影响。

  ——贯彻开放发展理念。扩大民政事业对外开放程度,“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一方面积极引进先进地区社会建设和民生保障可借鉴的先进理念、管理经验和实用技术,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公益慈善和社会福利事业,另一方面加大力度广泛宣传民政工作,争取全社会理解支持民政事业。

  ——贯彻共享发展理念。将群众利益贯穿民政事业发展的各领域和各环节,稳步增加基本社会服务供给,促进城乡居民共同参与民政事业、共同享有民政发展成果,重点发挥民政工作的兜底保障作用,着力增进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和发展能力,在共建共享事业发展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实现全体人民有更多获得感。

  第五节 发展目标

  “十三五”时期民政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基本民生保障能力明显增强,社会治理水平明显提高,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更加有力,提供专项社会服务更加有效,形成各个部门和各项工作之间有机联系、分工明确、相互支撑、协同发展的推进格局,构建起制度更加完备、体系更加健全、覆盖更加广泛、功能更加强大,与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民政事业发展体系。

  ——基本民生保障能力明显增强。减灾救灾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更加科学高效,减灾救灾保障更加有力,灾后12小时内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得到救助。城乡统筹、体系完善、标准科学、相互衔接、运行有效的社会救助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取得明显进展,社会救助对象满意度获得逐步提高。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养老服务产品不断丰富,市场机制不断完善。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推进建立以补贴制度、服务体系以及优待政策为主体的适度普惠型残疾人福利体系。进一步扩大儿童福利保障范围,构建保障有力、服务专业、覆盖全面的儿童福利服务体系,推动儿童福利制度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推动建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形成“家庭、社会、政府”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格局。基本形成依法治理、制度完善、作用显著、管理规范、健康有序的慈善事业发展格局,慈善事业在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方面的作用明显增强。

  ——社会治理水平明显提高。进一步探索完善街道(苏木乡镇)党工委(党委)领导、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基层社会治理体制,逐步形成共治+自治的基层社会治理格局。城市社区建设提档升级,农村社区建设试点有效推进,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更加健全,城乡社区协商新局面基本形成,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初步建立,社区治理水平不断提升。建立健全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推动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体系建设,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数量快速增长。

  ——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更加有力。优抚安置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优抚对象抚恤优待和医疗补助水平进一步提升,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完成军休干部、复员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年度接收安置任务,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广泛开展烈士纪念活动,全力提升烈士纪念设施建设水平,大力弘扬烈士精神,切实发挥烈士褒扬工作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为军队“能打仗、打胜仗”,提供精神力量支持。推动军供站、优抚医院、光荣院等优抚安置事业单位科学建设、规范管理。

  ——提供专项社会服务更加有效。推进区划、地名、界线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平安边界”创建深入推进,界线勘定、管理难点问题得到解决,边界地区更加和谐稳定。健全完善数量适当、分布合理、设施齐全、功能完善、管理有序、服务规范、群众方便可及的民政公共服务设施网络,健全完善覆盖城乡的殡葬服务网络。

  表2:“十三五”时期民政事业发展主要指标

序号

 

指标名称

 

2015

 

2020年目标值

 

属性

 

1

 

每千名老年人口拥有养老床位数(张)

 

58

 

60

 

预期性

 

其中:护理型床位比例(%

 

20

 

30

 

预期性

 

2

 

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

 

70

 

90

 

约束性

 

3

 

农村牧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

 

23

 

60

 

约束性

 

4

 

全区“12349”便民为老服务中心养老服务覆盖率(%)。

 

50

 

80

 

约束性

 

5

 

城乡低保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年均增长率(%

 

10

 

5

 

约束性

 

农村低保标准年均增长率(%

 

10

 

6

 

约束性

 

6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能力(%

   

60

 

约束性

 

7

 

重点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救助比例(%

 

65

 

70

 

约束性

 

8

 

年均遗体火化率(%

 

50.3

 

51

 

约束性

 

9

 

节地生态安葬率(%

 

15

 

30

 

预期性

 

10

 

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含公益性公墓)县级行政区域覆盖率(%

   

70

 

约束性

 

11

 

年均因灾直接经济损失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

   

≤1.30

 

预期性

 

12

 

城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覆盖率(%

 

95

 

100

 

约束性

 

13

 

农牧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覆盖率(%

 

10

 

50

 

约束性

 

14

 

城市社区公共服务信息化平台覆盖率(%

 

45

 

60

 

约束性

 

15

 

农牧区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覆盖率(%

   

40

 

预期性

 

16

 

每万人社会组织数(个)

 

5.2

 

7

 

预期性

 

17

 

社会组织登记备案率(%

   

100

 

约束性

 

18

 

经常性社会捐助站点和慈善超市数量(个)

 

60/50

 

90/100

 

预期性

 

 第三章 保障基本民生

  坚持共享发展,落实民生优先,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加大慈善帮扶力度,强化减灾救灾能力建设,进一步改善困难群众和受灾群众的生活保障水平,提升残疾人和儿童福利水平,支持公益慈善事业发展,开展脱贫攻坚,构建更加坚实的托底民生保障。

  第一节 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保障原则,统筹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强化社会救助政策之间、社会救助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的衔接,推进制度整合,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促进社会更加公平。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健全完善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完善低保标准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联动机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居民纳入保障范围,保持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则退,稳步提高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健全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完善部门间业务数据共享流程,切实提高救助申请认定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在保障基本生活的同时,重点对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加大救助力度,提高特殊困难对象的基本生活水平。积极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推动城乡低保区域之间协调发展。“十三五”期间,全区城市低保标准年均增长率达到5%以上;农村牧区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有效联动,保障标准年均增长率达到6%以上。加强低保与就业救助、扶贫开发等政策的衔接,采取岗位推荐、低保渐退等措施,鼓励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依靠自身努力脱贫致富。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对丧失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行政策兜底保障。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规范、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内容、标准、形式、办理程序、供养服务、资金保障以及供养服务机构管理等,在全区建立起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和殡葬服务等方面的保障,切实维护其基本生活权益。加强全区农村牧区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引导地方调整和优化供养服务机构布局,努力建成布局合理、设施配套、功能完善、管理规范的农牧区特困供养服务设施网络,全区农村牧区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集中供养能力达到60%以上。

  ——医疗救助。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合理界定医疗救助对象,拓展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对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重病患者实施救助。科学确定医疗救助标准,根据患病家庭负担能力、个人自负费用和当地筹资情况等,分类设置重特大疾病救助比例和最高救助限额。进一步简化救助程序,完善定点医疗机构诊疗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为城乡困难群众就医提供方便、快捷的救助结算方式。到“十三五”末,重点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救助比例达到70%以上。完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异地就医管理,加强与其他相关医疗保障和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加强与慈善医疗救助的衔接,切实发挥慈善组织在医疗救助中的补充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

  ——临时救助。建立科学合理的救助机制,确保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等生活困难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有序推进“救急难”工作,加强苏木乡镇和街道办事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业务平台建设,健全人社、教育、卫生、住建等部门协作机制,完善部门间转办业务流程,积极发挥嘎查村(社区)基层党组织、群众性自治组织、驻村干部、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作用,及时发现、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等情况,主动帮助提出“救急难”申请并协助落实。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疾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规范救助管理和服务流程。注重社会参与,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积极采用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第二节 加强综合防灾减灾体系建设

  坚持以人为本,增强底线思维,强化主动防范,健全防灾减灾救灾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统筹考虑各类自然灾害和防灾减灾救灾各环节工作,积极推进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全面提升自然灾害综合防御防范能力。

  ——灾害风险管理。贯彻落实《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完善救灾工作分级管理、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灾害管理体制,健全完善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自然灾害管理机制。加强自治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管理,建立自然灾害风险转移分担机制,推动农村牧区住房灾害保险,提升保障水平。指导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开展巨灾保险试点,协同建立巨灾保险制度,逐步形成规范合理的灾害风险分担机制。

  ——受灾人员救助。进一步完善灾害救助制度,切实提高受灾人员的生存与发展能力。探索建立救灾补助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挂钩联动机制,推动各地制定出台本地受灾人员生活救助标准,全面落实救灾资金按比例分担机制,进一步规范过渡期救助、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和冬春救助工作,及时解决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困难。

  ——备灾减灾。完善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救灾应急预案,强化预案演练,提高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推进自治区灾害应急救助指挥系统建设,建立完善应急联动、灾情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灾情、决策、指挥、物资调运与各类信息的及时发送与传递。进一步加强救灾物资储备库、黄河主要流经地盟市灾害避难场所和应急救援车辆、通讯工具等救灾装备建设,不断提升应急自然灾害特别是大灾、巨灾的能力。推进“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防灾减灾和应急救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

  第三节 加强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建设

  ——残疾人保障。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丧失劳动能力和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可视为单独立户,单独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加强精神病人福利机构建设,为贫困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康复服务,最大限度的减少精神病患者肇事肇祸事件的发生。继续实施民政部“残疾人福康工程”和自治区“残疾人助康工程”,不断加大财政专项资金投入力度,为全区更多的残疾儿童和贫困残疾人免费适配康复辅助器具。推动建立家庭照顾、社区照料、机构照护相互支撑、互为弥补的残疾人长期照护体系,促进残疾人服务与养老服务的融合衔接。建立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制度,拓展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范围,对承担高额医疗康复费用有困难的贫困残疾人家庭给予救助。

  ——儿童福利。全面落实孤儿基本生活、教育、医疗、就业、住房等保障政策,建立孤儿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建立孤儿保障制度,推动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探索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加强儿童福利设施建设,加大旗县(市、区)儿童福利设施和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建设力度,改善供养康复设施条件,落实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推动儿童福利机构向社区和家庭提供辐射服务。加强孤残儿童护理员专业化培训和职业化建设。

  ——未成年人保护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和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加强家庭监护监督指导,规范关爱服务,强化权益保护,形成家庭、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格局。加强旗县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完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

  ——慈善事业。认真贯彻实施《慈善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支持慈善事业发展,加强政府对各类慈善事业主体的培育、指导和监管,创新慈善载体形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社会互助、志愿服务活动,推动加快形成依法治理、制度完善、作用显著、管理规范、健康有序的慈善事业发展格局。完善经常性社会捐助体系,推进运营机制改革,扩大慈善超市和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站(点)覆盖范围,实现在城市街道(社区)和有条件的苏木乡镇建立捐助站,在社区慈善超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及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建设临时捐助点。加强对慈善组织的监督检查,完善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慈善综合监督管理体系。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慈善违法违规行为。

  ——福利彩票。秉承“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发行宗旨和“安全运行,健康发展”的工作方针,以建设“阳光福彩”总体要求为指引,完善机构管理制度体系及运行机制建设,增强结构合理、梯次衔接、适岗质优的人才队伍保障能力,统筹规划全区福利彩票市场布局,科学配置游戏结构,稳固创新销售渠道,健全市场合理开发及宏观调控管理机制,推进福彩文化建设,树立公益、慈善、积极、健康的品牌形象。健全风险防控管理机制,提高舆情应急处置能力。加大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效果宣传力度,履行福利彩票社会责任。

专栏1:保障基本民生领域重大工程

1、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工程

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能力,提高基层民政部门在社会救助申请受理、财产审核、对象认定、审批公示、动态管理等方面的服务水平。

——推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建立社会救助经办机构。

——加强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与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及其他社会救助管理系统的整合、集成,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2、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体系建设工程。

全区新建、改扩建2个自治区级、5个盟市级和5个旗县级储备库,形成以自治区级库为枢纽、盟市级库为骨干、县级库为配套、高风险区苏木乡镇和村居社区应急物资储备点为补充的覆盖全区城乡的救灾物资储备网络。依托广场、绿地、公园、学校和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在基层社区建立应急避难场所。

 

3、社会福利服务设施建设工程

——儿童福利设施。每个设区的市建有一所儿童福利院,依托儿童福利院建立儿童福利服务指导中心。依托城乡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社区儿童之家”,为留守儿童、特殊儿童提供服务保障。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设施。建设和改造县级救助管理机构基础设施,90%以上的旗县建有一所设施独立、功能完善、管理规范、服务优良、群众满意,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有条件的盟市级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争取达到国家三级以上标准要求。

——精神病人福利设施。对现有精神病人福利机构进行功能改造和扩建,新建1-2所精神病人福利机构,到“十三五”末实现全区半数以上盟市拥有一所民政精神病人福利机构,基本满足贫困精神病患者的康复治疗。

——慈善服务设施。到“十三五末,全区慈善超市增加到100个,经常性社会捐助站增加到90个。

 

  第四章  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

  积极开展应对老龄化行动,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推动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相结合,探索发展长期护理保障制度,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增加养老服务和产品供给。

  第一节 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加快构建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强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支撑功能,提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能力,积极开展智慧养老服务和互助养老服务,为有需求的城乡老人提供便利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统筹规划发展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加强社区服务设施建设。推动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人活动中心、互助式养老服务中心等社区养老设施中配备增设医疗床、护理床、护理设备、康复性活动器材以及文娱活动类设备等。支持各地综合发挥多种设施作用,探索依托社区服务的新型居家养老模式,提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到2020年,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90%以上,农村牧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60%以上。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通过政府购买社会养老服务,大力培育各类社区养老服务组织。鼓励和支持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从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将志愿者服务引入养老服务,建立社会普通志愿者和专业志愿者相结合的志愿者服务队伍,开展养老志愿服务活动,探索建立志愿者服务激励机制。统筹社区范围内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和服务性企业,打造一刻钟养老服务圈。

  ——居家智慧养老服务。推进“12349”便民为老服务中心建设,依托信息化手段,化解资金有限、人手有限的矛盾,提升服务水平、深化服务内涵、扩大服务范围,实现线上线下互融互通,打造"不关门"的民政服务窗口。到2020年,全区“12349”便民为老服务中心养老服务覆盖率达到80%以上。

  ——社会互助养老。推进农村牧区互助幸福院和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坚持互帮互助方式运作,为农村牧区老人提供综合性日间照料服务。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提高农村牧区幸福院可持续发展能力。鼓励城市社区老人组织参加各类志愿服务组织、社区互助组、邻里互助组,开展自助互助养老活动。

  第二节 推进养老服务机构建设

  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积极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重点扶持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和养护型、医护型养老床位,大幅提高服务有效供给能力。

  ——公办养老机构。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托底作用,重点为城乡特困老人、低保家庭老人、低保边缘家庭老人和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全面推进实施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养老服务改革,支持民间资本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服务设施。积极稳妥地推进以经营性服务为主的公办养老机构转企改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社会力量办养老机构。通过补助投资、贷款贴息、床位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重点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面向失能、失智、高龄老人的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和养护型、医护型养老床位。落实好社会办养老机构在资本金、场地、人员、税费、土地等方面优惠政策。鼓励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

  第三节 推进养老服务与医疗卫生相结合

  统筹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源布局,重点加强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机构建设。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协议合作。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与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鼓励医疗机构将护理服务延伸至家庭、城乡社区和养老机构。实施养老服务信息惠民和养老机构远程医疗等试点项目,推进智慧医养护一体化发展。

专栏2: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程

 

1、通过新建和改扩建等方式,重点建设一批养老服务设施,改善设施条件,提高服务能力和质量,到2020年实现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60张,护理型床位比例达到30%。

2、支持荣誉军人休养院、光荣院、农村牧区敬老院建设。着力维修改扩建优抚医院6所,光荣院34所,床位数达到6000张,苏木乡镇中心敬老院光荣间床位数达到1000张,孤寡优抚对象集中供养率达到60%以上。农村牧区幸福院(养老服务中心)达到1000个,旗县中心敬老院数量达到400所左右,床位数达到5.4万张,集中供养能力保持在60%以上。

 

   

  第五章  加强基层民主和社会治理

  推进城市社区治理体制机制创新,构建多元主体共建共享的治理格局。推动街道(苏木乡镇)服务管理和“三社”(社区、社工和社会组织)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发挥政府治理的主导作用,落实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创新城乡社区治理,完善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发挥城乡居民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社区、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三社联动”机制,积极参与和解决社会问题,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和谐。

  第一节 强化基层民主和社区建设

  ——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推进村居民协商民主自治,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精减和规范社区工作的通知》(厅发[2014]42号)精神,清理基层政府与村居委会的职责任务,开展社区减负增效,帮助村居委会回归本职。开展多领域、多层次、多渠道的基层民主协商,完善民情恳谈、社区听证、社区论坛、社区评议等对话机制,大力培育社区社会组织,增进村居民自助互助服务,建立基层政府与居民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间的协商制度,社区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制度,推进基层协商民主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提高社区居民自治水平。健全落实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核核心内容的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制度,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规范完善民主选举制度,严格执行法定选举程序,保障村民在选举各环节中的权利,纠正、查处选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完成第十届嘎查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继续深化和完善嘎查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议事内容、议事程序及监督措施等,确保嘎查村(居)级事务民主决策。进一步落实好以嘎查村(居)民自治章程和嘎查村(居)规民约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管理制度,嘎查村(居)民自治章程和村(居)规民约的普及率达到90%以上。

  ——完善社区服务体系。不断提高社区建设和管理服务水平,努力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建立健全社区保障机制,加强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社区居民自治组织为主体的社区组织体系建设,健全社区工作者队伍,积极培育发展社区志愿者队伍,在社区形成党委政府倡导、社区组织扶持、共产党员带头、专业社工引领、驻区单位和居民广泛参与的社区志愿服务新格局,为社区建设提供有力保证。加强社区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提升社区工作人员素质,逐步建立一支素质高、能力强、热心服务居民的社区服务人才队伍,逐步提高城乡社区工作人员报酬待遇,城乡社区工作人员报酬待遇达到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大力开展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提高城市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完善社区服务内容和模式,推动社区就业服务体系、基本社会保障体系、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体系、教育体系、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推进社区信息化建设,完善以盟市为主导的信息化平台,协调整合现有公安、计生、卫生、民政、社会保障等各类数据资源,建立以社区综合数据库为支撑、渠道界面统一、覆盖社区各类业务的综合信息平台,实现信息资源部门之间的无障碍共享。2020年,城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100%,农牧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覆盖率50%;城市社区公共服务信息化平台覆盖率达到60%,农牧区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覆盖率达到40%

  ——推进农村牧区社区建设。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推进农村牧区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15]32号),有序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发展步伐,将城市社区公共服务资源向农村牧区延伸,使农村牧区居民共享社区服务功能。到2020年,农村牧区社区总数达到3000个,农村牧区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覆盖率达到50%,社区信息化平台覆盖率达到40%,嘎查村生活基础设施基本完善,社区办公服务设施不断优化,基本满足社区居民基本公共服务需求。


  第二节 强化社会组织管理和建设

  ——加强培育发展。改革登记管理体制,建立直接登记和双重管理相结合的登记管理体制,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对政治、法律、宗教和境外非政府组织实行双重管理,建立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十三五”末,全区每万人(户籍人口)拥有社会组织数量达到7个以上,社会组织登记备案率达到100%,形成发展有序、门类丰富、覆盖广泛的社会组织体系。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逐步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市场机制能够自行调节、社会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事项,通过授权、委托依法转移给社会组织,使社会组织真正参与公共事务管理。按照“政社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推进社会组织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实现职能分离、人员分开、经费脱钩、独立办公,确保社会组织活动的自主性。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到十三五末,使全区社会组织年募集资金总额翻番,增加社会组织吸纳待就业人员数,使参与社会组织志愿工作的人数达全国平均水平。

  ——加强监督管理。创新完善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明确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加强执法监察。推行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建立“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社会组织评估机制,完善等级主体考核办法,加大等级评估力度,确保3A级以上社会组织超过50%,培养一批公信力强、功能完备、运作规范、作用显著的社会组织。做好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社会组织信息公开,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加强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建设。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实现党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

专栏3:社会治理现代化提升计划

 

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工程

合理布局社区服务设施网络,按照人口规模适度、服务管理方便、资源配置有效、功能相对齐全、社区居民自愿的要求,以市辖区、县级市为单位,依据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确定社区服务设施的数量、选址布局、建设方式、功能划分。根据人口数量、人口结构和分布情况,街道要建立综合性、多功能的“一站式”社区服务中心;城镇社区居委会建成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标准的社区服务设施;苏木乡镇、城中村、城郊村建成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的社区服务中心,中心村、传统农村、牧区的办公和服务场所不低于150平方米。

 

   

  第三节 强化专业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

  ——加强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建设。健全完善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建设政策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加大对专业社工人才培养、核心团队建设、人才项目资金支持力度。建立一支适应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特色鲜明的本土化专业化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着力提升社会工作核心团队建设,在党委政府推进的养老、救助、灾害、儿童、农村牧区等民生重点领域广泛开展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全面推进“三社联动”、服务群众工作,培育支持“草原英才”社会工作人才和团队,着力推进社会工作“三区”计划、“部蒙”“京蒙”合作计划、边疆民族社工建设计划等项目,探索实践新常态下党的群众工作、基层工作引入社会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

  ——弘扬志愿服务精神,普及志愿服务理念。大力支持发展志愿服务组织,推动志愿服务信息化建设,完善社会工作者与志愿者协同服务机制,尝试建立“菜单式”志愿服务机制,促进志愿服务活动全面深入开展,在扩大社会参与、激发社会活力、润滑社会关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六章 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服务体系建设

  支持国防建设和军队改革,坚持发展和安全兼顾、富国和强军统一,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健全军民融合发展的组织管理体系、工作运行体系、政策制度体系,形成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的军民深度融合发展格局。健全保障机制,逐步实现由相对滞后向普惠加优待转变, 由城乡有别向城乡一体转变,由解困优抚向贡献待遇匹配转变,由计划安置与市场就业相结合向依法安置与市场就业相结合转变,由粗放型服务向精细化服务转变,由偏重物质保障向物质和精神保障并重转变,全方位提高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的能力。

  第一节 加强优抚抚恤工作

  适应军队改革需要,切实落实好各项优待抚恤政策,不断提高各类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确保重点优抚对象抚恤标准随当地人民群众平均生活水平同步增长。积极探索建立优抚对象优先优惠机制,确保优抚对象在享受社会一般群众保障基础上,再给予优先优惠,以体现国家对功臣的关心关爱。认真落实义务兵家庭优待政策,保证优待金按时足额发放。积极解决优抚安置政策落实中广大军民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组织走访慰问关爱在乡红军老战士、老复员军人、烈军属活动,为支持国防和军队改革营造良好氛围。

  第二节 加强接收安置工作

  认真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完善创业就业、社会保险、职业技能培训、教育等优惠政策,促进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和参与劳动力市场竞争就业。通过推动自谋职业、挖掘安置潜力、开发公益岗位、检查督导等措施,妥善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认真落实《伤病残退役军人安置规定》,建立健全伤病残退役军人信息和数据共享机制,实现伤病残退役士兵安置常态化。大力加强军休工作规范化建设,完成军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任务,落实军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稳妥推进军休干部住房、医疗体制改革,逐步建立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军休服务管理新模式。进一步加强军供站正规化、现代化建设,构建与使命任务相适应的新型军供保障体系,达到布局合理、设施完善、设备先进、保障有力

  第三节 加强烈士褒扬工作

  进一步规范烈士评定、批准和追认工作。加强烈士纪念设施建设与管理保护,支持烈士纪念设施和抗战纪念设施遗址维修改造,指导提升陈列展示整体水平,推动烈士纪念设施创建旅游景区。积极开展烈士公祭等相关纪念活动,在烈士纪念日等节日、纪念日期间,组织全区祭扫纪念活动,宣传烈士事迹,弘扬烈士精神,传承红色文化,树立全社会尊崇、敬仰、缅怀英烈的社会环境。

  第四节  加强拥军优属工作

  以提高部队战斗力、地方生产力和增强军民凝聚力为目标,继续深化全民国防教育,扎实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不断密切军政军民关系,推动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良性互动,实现军民融合式发展,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实现富国与强军的统一。紧贴国防建设和军队改革需求,动员各级做好军事演训服务保障、支持军事工程建设、退役军人和随军家属安置等工作,助推部队战斗力提升。整合驻军部队各方面力量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参与地方重点工程、抢险救灾和平安内蒙古建设、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加大部队参与社会公共服务力度。

  第五节 加强优抚事业单位建设

  ——优抚医院和光荣院。推进优抚事业单位能力建设,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实施科学规范管理,提高人员队伍素质,扩大服务保障范围,创新服务保障模式,推动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有机结合,提升光荣院生活照料、保健护理、精神慰藉等专业化养老服务能力,为优抚对象提供更加专业、优质的医疗、康复、供养、休养服务。

  ——军供保障。提高军供保障能力,优化体制机制、完善预案体系、强化基础建设、拓展社会动员力量、提高人员素质能力,提升信息化水平,推进军供保障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为部队执行投送和国家应急救援任务提供更加全面的保障。

专栏4: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的工程

 

1、荣军服务设施建设。着力维修改扩建优抚医院6所,光荣院34所,床位数达到6000张,苏木乡镇中心敬老院光荣间床位数达到1000张,孤寡优抚对象集中供养率达到60%以上。

2、军休军供服务设施建设。健全完善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和军供保障设施,全区新建、改建、扩建25处军休服务中心(所),改造维修5个军供站,扩建1个军供站。

3、烈士褒扬设施建设。每年安排5处烈士陵园作为自治区重点改扩建项目,每个盟市、旗县建设一处设施完善、功能齐全、园容园貌美观的陵园作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纳入国家和自治区红色旅游线路范围内的烈士纪念设施60%以上达到国家A级旅游景点标准;完成300座散葬烈士墓迁入烈士陵园集中安葬任务。

 


   

  第七章  强化专项社会服务


  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构建绿色惠民、优质高效的专项社会服务体系。提高专项社会服务工作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促进各项行政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科学合理、适时适度调整行政区划设置,优化区域结构和空间布局。满足社会多样化地名和界线服务需求,有力维护边界地区和谐稳定。推动婚姻和收养的制度建设,提高信息化水平。加强地名文化建设,促进地名文化的保护与传承。全社会共同推进殡葬改革,巩固提高火化区遗体火化率,推进节地生态殡葬,倡导绿色低碳祭扫、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一节 加强区划地名管理


  适应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型城镇化建设需要,科学、适时、稳妥地调整行政区划。认真实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深化平安边界创建活动,建立健全界线管理长效机制,完成省级并指导盟市、旗县完成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提高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水平,切实维护边界地区长期和谐稳定。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完成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任务,进一步完善地名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地名公共服务能力。加强地名管理法规建设,做好地名文化建设和地名学理论研究,繁荣地名学术研究。

    第二节  加强婚姻和收养管理

  依法办理婚姻、收养登记,严格程序,规范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婚姻登记机关标准化建设,提高登记机关信息化水平。进一步加强婚姻登记管理机构和工作队伍建设,推动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婚姻文化建设,推进婚俗改革。加强颁证员队伍建设,完善颁证制度。推进收养家庭评估专业化,建立收养家庭评估制度。


    第三节  加强殡葬管理和服务


  深化殡葬改革,建立殡葬基本服务补贴制度,重点完善殡仪馆、火化炉、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节地生态公益性公墓等基本殡葬服务设施,所有盟市级以上城市实现殡葬公共服务设施全覆盖,旗县级以下地区殡葬公共服务设施基本覆盖,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备、功能齐全、服务便捷的殡葬服务网络,实现殡葬基本服务均等化,满足群众殡葬需求。强化殡葬管理,规范殡葬服务,加强经营性公墓监督管理,力争每个旗县和有条件的苏木(乡、镇)建有一座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安放(葬)设施,依法查处殡葬违法行为,全区火化率保持在51%以上。

  

5:专项社会服务行动计划

 

殡葬服务体系建设工程

全区新建(搬迁)殡仪馆26个,改建和扩建殡仪馆15个,更新殡葬服务设备168套,推进国家示范性殡仪馆建设工作,合理布局公墓建设,全面推广生态、环保绿色公墓。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一节 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

  坚持民政系统各级党委(组)统揽全局、协调各方,提高领导能力和水平,为实现“十三五”规划提供坚强保证。把抓好党建工作作为最大政绩,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党组织在民政系统落实全面实现小康战略布局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始终保持与党中央高度一致的正确政治方向,统领部门工作全局。将党建工作与行政工作有机结合,严格按照“全面推进从严治党”的要求,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切实履行好一岗双责,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民政系统党组织建设,做好干部选拔任用、考核评价、教育管理等各项工作,发挥基层民政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激励广大干部开拓进取、攻坚克难,带领群众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第一个百年目百年目标。


    第二节 加强民政法治和标准化建设


  按照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更好发挥法制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切实加强民政法治建设。全面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和《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入推进民政法治建设。适时制定《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修订《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等地方性法规、规章。指导有立法权地方的民政部门加强立法工作。建立健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民政执法水平。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加大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深入开展“七五”普法教育,夯实依法行政基础,加强法治民政建设。

  落实民政部标准化改革要求,编制民政标准化发展规划,建立民政标准化体制机制,优化标准体系结构,强化标准实施与监督,夯实标准化基础,增强标准化服务支撑能力。

  第三节  加大资金资源投入

  多渠道、多方式开拓民政资金和资源投入渠道,为民政事业发展提供资金保障。建立规范的民政资金转移支付制度,促进地区间、城乡间民政事业的均衡发展,重点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资金投入。通过制度建设、金融创新、优惠政策落实、补贴机制建立等拓展社会资金进入渠道,吸引更多社会资金投入民政事业。稳定扩大福利彩票发行规模和彩票公益筹集额度,坚持福彩公益金“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使用宗旨,提升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效率。加强资金监管,坚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强化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救灾救济、优抚安置、福彩公益金等民政专项资金的内部审计监督,防范资金风险,确保民政资金使用合规、合理、高效。合理确定社会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实施一批基础性和示范性的重大项目,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积极引导民营资本、慈善资金、社会捐赠等社会资本投资社会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将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采取划拨、协议出让、优惠招拍挂、租赁等多种方式优先保证社会服务设施用地供应。


  第四节 推进民政业务信息化建设

  提高民政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完善各类民政对象和民政服务机构数据库和数据共享平台,做到数据实时更新、全区实时联网联查、实时数据比对、实时动态管理,做到可查询、可追溯、可比对、可明责。在自治区民政事业数据库范围内,杜绝不符合政策条件人员享受社会救助现象。

   第五节  提升民政队伍和基层能力

  要立足民政、面向社会,以建立专业化、职业化的民政队伍为目标,培养造就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公正廉洁的民政行政管理人才队伍,具有现代管理理念、高度社会责任感、较强经营能力的民政事业单位管理人才队伍,学术品德好、专业素质高、服务能力强、团队结构优的民政专业技术人才队伍,门类齐全、技能合格的专业服务人才队伍,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继续加大对基层投入倾斜力度,把人、财、物更多引向基层。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和编制、财政等部门支持,根据工作任务合理配备工作人员,切实缓解基层人员极度短缺问题。采取设置基层民政公益岗位、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充实和加强基层民政队伍力量。创新基层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模式,培育优秀社会组织,提供优质专业化社会服务。

第六节  加强监测评估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民政事业发展,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民政事业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重点工作列入政府考核内容。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要求全力支持和配合做好民政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工作落实力度,保证本规划目标任务有计划、按步骤实施。各级民政、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跟踪分析,建立民政事业发展状况的数据信息和监测体系,搞好对本规划执行情况的定期监测和评估,2018年进行一次中期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划的部分指标作适当调整,2020年底进行终期评估。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时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时期
  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2016年12月
  为在“十三五”时期推进自治区民政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民政部《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和《内蒙古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第一章  “十二五”发展成就
   
  “十二五”时期,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广泛关注、各界大力支持民政事业发展,民政领域政策创制加快步伐,全区民政系统在保障基本民生、增强基层民主活力和社会自治功能、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提供专项社会事务管理和服务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社会救助标准大幅提升,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社会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普遍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全面建立,专项救助范围得到拓展。残疾人和儿童福利保障进一步加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在全区普遍建立。慈善组织快速增长,社会捐赠稳步增加。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养老设施建设实现跨越发展,每千名老人拥有床位数达到58张。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加快覆盖,服务功能不断完善,事项准入和购买服务等机制探索建立,基层民主建设有序推进。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进展明显,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实现直接登记,社会组织数量快速增长。综合防灾减灾体系逐步完善,救灾标准、信息管理能力、物资储备库建设水平明显提升,灾害应急救助有效开展。优抚安置工作积极推进,殡葬、流浪人员救助、婚姻收养、区划地名等专项社会事务管理服务水平明显提高。
  ——“十二五”时期,是全区民政事业创新发展的五年。五年来,争取民政部出台了《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内蒙古民政事业发展的意见》,自治区党委、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民政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推进农村牧区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等13项重大民政政策,制定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救助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与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办法》等系列规章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了民政事业发展的制度框架,常规工作在改革中提升,重点难点工作在创新中突破,农牧区养老、社区建设等方面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十二五”时期,是全区民政事业投入和困难群众得实惠最多的五年。五年来,我区共争取国家民政事业资金275.3亿元,比“十一五”时期增加162.8亿元,增幅达144.7%。自治区财政共安排民政事业经费126.9亿元,比“十一五”时期的增加88亿元,增幅为226.2%。全区福利彩票销售额总计196.7亿元,是“十一五”销量的2.6倍,共筹集福彩公益金59.7亿元,是“十一五”时期的2.4倍。全区城乡低保月保障标准较“十一五”末分别提高220元和155元,年均增幅19.4%和23.3%;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标准较“十一五”末分别提高3417元和1385元,年均增幅为16.7%和10.9%,农村牧区五保对象集中供养能力由“十一五”末的32%提高到53%;养老机构总数比“十一五”末增加1593所,增长幅度达到192%,养老床位总数比“十一五”末增加17.1万张,增长幅度达到336%;新增民办养老机构155家,新增床位数3万余张,吸引民间资本投入达5.8亿元。社区办公和活动场所面积为300平米以上社区达到1745个,占社区总数的82%,比“十一五”末提高39个百分点。经过五年建设,全区建成3个自治区级储备库、12个盟市级储备库、76个旗县级储备库,形成了“立足中心、覆盖全区、辐射西北”的救灾物资储备网络体系。
  表1:“十二五”时期民政事业发展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主要项目和指标
  2015年
  目标值
  2015年
  实际值
  完成
   情况
  1、城乡低保标准达到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比例(%)
  35
  城市27;农村牧区32
  未完成
  2、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能力(%)
  50
  53
  完成
  3、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救助比率(%)
  50
  50
  完成
  4、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数(张)
  30
  58
  完成
  5、高龄津贴覆盖率(%)
  100
  100
  完成
  6、福利彩票累计销售额(亿元)
  110
  196.74
  完成
  7、孤残儿童集中供养能力
  50
  51
  完成
  8、社区基础设施(300平米)达标率(%)
  100
  82
  未完成
  9、全国婚姻登记联网率(%)
  100
  100
  完成
  10、社会组织年增长率(%)
  10
  10.31
  完成
  11、社会组织对自治区经济增长贡献率(%)
  1.5
  1.5
  完成
  12、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万名)
  6
  6
  完成
  13、旗县建立公益性骨灰存放(葬)设施比例(%)
  30
  30
  完成
  第二章 “十三五”发展的总体要求
  第一节  发展形势
  “十三五”时期,我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胜阶段,“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纵深展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协调推进,自治区全面开启基本实现现代化新征程,聚焦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深入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着力补齐民生短板,对民政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民政事业发展既迎来前所未有的机遇,也遇到重大挑战。
  一是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国内生产总值和地区财政收入增长放缓,民政领域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投入能力受到影响,迫切需要提高民政事业发展的质量效益,进一步增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养老服务、优抚安置等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夯实托底保障的制度体系。
  二是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新要求下,民政系统需要实施精准救助,加快完善面向贫困人口的医疗救助制度,实行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兜底脱贫,健全“三留守”人员和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确保到2020年自治区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13.3万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兜底保障。
  三是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公益慈善、社会养老、基层自治、社区建设、社会组织、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等民政工作,需要与人口老龄化、家庭小型化、需求多元化、治理现代化的趋势相适应,让群众有更多参与权和获得感。
  同时,我区民政事业还存在不少问题和瓶颈制约。一是法治建设相对滞后,与民政事业改革发展不适应;二是服务管理能力有限,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整体水平不高,尚处在保障基本生活的层面。养老服务体系不够完善,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城乡社区建设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社区服务功能发挥不够;三是城乡、区域之间发展不平衡,统筹协调不充分,综合性较强的业务领域亟待与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四是基层队伍薄弱、工作负荷过重、工作经费短缺、保障能力较差的问题突出,制约了政策的落实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节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按照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工作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各级民政系统党的领导,以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积极提升困难群众发展能力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培育发展社会力量、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重要支撑和着力点,全面深化民政领域改革,充分发挥民政在社会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全面提升民政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中的兜底作用、在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中的基础作用、在国防和军队建设中的支持作用、在提供和强化基本社会服务中的支撑作用,努力开创全区民政事业发展新局面,为建设现代化内蒙古作出积极贡献。
  第三节  基本原则 
  “十三五”时期推进民政事业发展,应把握以下原则:
  ——坚持保障基本、托住底线。强化民政事业对基本民生、基本权益的支撑作用,为困难群体、优抚群体、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和环节倾斜,保障基本生活,托住发展底线。
  ——坚持积极作为、量力而行。主动问需于民、问计于民,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和百姓期盼,不断提升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水平,同时正确引导公众合理预期,把社会服务供给建立在财力可持续基础上,避免过度福利化,推动适度普惠。
  ——坚持多方参与、共同治理。进一步厘清政府、市场、社会力量在促进民政事业发展中的职责作用,充分调动各有关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搭建多方参与、共同治理平台,发挥比较优势,促进通力协作,形成整体合力。
  ——坚持改革引领、全局视野。深入推进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养老服务、基层治理、社会组织等体制机制改革,积极服务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用改革的办法和全局的视野不断开创民政事业发展新局面,
  第四节  发展理念
  在新的形势下发展民政事业,应深入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
  ——贯彻创新发展理念。推进民政事业理论创新、制度创新、方法创新,着力深化民政事业改革,大力支持市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服务提供和基层社会治理,积极探索“互联网+民政”等服务管理新方式,让民政事业在改革创新中持续提升质量效能。
  ——贯彻协调发展理念。着力解决民政事业发展城乡不平衡、区域差距大、基层能力弱的问题,统筹建设民政领域公共服务的硬件设施,努力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社会群体之间的民政社会服务差距,深度推进军民融合发展。
  ——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动形成绿色惠民、绿色民政的事业发展方式,在基础设施建设上突出资源能源的节约和集约利用,促进整合和高效利用,加强土地节约、生态环保、污染物减排等方面的要求,最大限度减轻对群众健康和环境质量的负面影响。
  ——贯彻开放发展理念。扩大民政事业对外开放程度,“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一方面积极引进先进地区社会建设和民生保障可借鉴的先进理念、管理经验和实用技术,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公益慈善和社会福利事业,另一方面加大力度广泛宣传民政工作,争取全社会理解支持民政事业。
  ——贯彻共享发展理念。将群众利益贯穿民政事业发展的各领域和各环节,稳步增加基本社会服务供给,促进城乡居民共同参与民政事业、共同享有民政发展成果,重点发挥民政工作的兜底保障作用,着力增进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和发展能力,在共建共享事业发展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实现全体人民有更多获得感。
  第五节 发展目标
  “十三五”时期民政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基本民生保障能力明显增强,社会治理水平明显提高,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更加有力,提供专项社会服务更加有效,形成各个部门和各项工作之间有机联系、分工明确、相互支撑、协同发展的推进格局,构建起制度更加完备、体系更加健全、覆盖更加广泛、功能更加强大,与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民政事业发展体系。
  ——基本民生保障能力明显增强。减灾救灾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更加科学高效,减灾救灾保障更加有力,灾后12小时内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得到救助。城乡统筹、体系完善、标准科学、相互衔接、运行有效的社会救助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取得明显进展,社会救助对象满意度获得逐步提高。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养老服务产品不断丰富,市场机制不断完善。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推进建立以补贴制度、服务体系以及优待政策为主体的适度普惠型残疾人福利体系。进一步扩大儿童福利保障范围,构建保障有力、服务专业、覆盖全面的儿童福利服务体系,推动儿童福利制度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推动建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形成“家庭、社会、政府”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格局。基本形成依法治理、制度完善、作用显著、管理规范、健康有序的慈善事业发展格局,慈善事业在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方面的作用明显增强。
  ——社会治理水平明显提高。进一步探索完善街道(苏木乡镇)党工委(党委)领导、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基层社会治理体制,逐步形成共治+自治的基层社会治理格局。城市社区建设提档升级,农村社区建设试点有效推进,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更加健全,城乡社区协商新局面基本形成,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初步建立,社区治理水平不断提升。建立健全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推动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体系建设,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数量快速增长。
  ——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更加有力。优抚安置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优抚对象抚恤优待和医疗补助水平进一步提升,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完成军休干部、复员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年度接收安置任务,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广泛开展烈士纪念活动,全力提升烈士纪念设施建设水平,大力弘扬烈士精神,切实发挥烈士褒扬工作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为军队“能打仗、打胜仗”,提供精神力量支持。推动军供站、优抚医院、光荣院等优抚安置事业单位科学建设、规范管理。
  ——提供专项社会服务更加有效。推进区划、地名、界线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平安边界”创建深入推进,界线勘定、管理难点问题得到解决,边界地区更加和谐稳定。健全完善数量适当、分布合理、设施齐全、功能完善、管理有序、服务规范、群众方便可及的民政公共服务设施网络,健全完善覆盖城乡的殡葬服务网络。
  表2:“十三五”时期民政事业发展主要指标
  序号
  指标名称
  2015年
  2020年目标值
  属性
  1
  每千名老年人口拥有养老床位数(张)
  58
  60
  预期性
  其中:护理型床位比例(%)
  20
  30
  预期性
  2
  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
  70
  90
  约束性
  3
  农村牧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
  23
  60
  约束性
  4
  全区“12349”便民为老服务中心养老服务覆盖率(%)。
  50
  80
  约束性
  5
  城乡低保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年均增长率(%)
  10
  5
  约束性
  农村低保标准年均增长率(%)
  10
  6
  约束性
  6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能力(%)
  60
  约束性
  7
  重点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救助比例(%)
  65
  70
  约束性
  8
  年均遗体火化率(%)
  50.3
  51
  约束性
  9
  节地生态安葬率(%)
  15
  30
  预期性
  10
  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含公益性公墓)县级行政区域覆盖率(%)
  70
  约束性
  11
  年均因灾直接经济损失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
  ≤1.30
  预期性
  12
  城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覆盖率(%)
  95
  100
  约束性
  13
  农牧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覆盖率(%)
  10
  50
  约束性
  14
  城市社区公共服务信息化平台覆盖率(%)
  45
  60
  约束性
  15
  农牧区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覆盖率(%)
  40
  预期性
  16
  每万人社会组织数(个)
  5.2
  7
  预期性
  17
  社会组织登记备案率(%)
  100
  约束性
  18
  经常性社会捐助站点和慈善超市数量(个)
  60/50
  90/100
  预期性
  第三章 保障基本民生
  坚持共享发展,落实民生优先,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加大慈善帮扶力度,强化减灾救灾能力建设,进一步改善困难群众和受灾群众的生活保障水平,提升残疾人和儿童福利水平,支持公益慈善事业发展,开展脱贫攻坚,构建更加坚实的托底民生保障。
  第一节 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保障原则,统筹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强化社会救助政策之间、社会救助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的衔接,推进制度整合,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促进社会更加公平。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健全完善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完善低保标准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联动机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居民纳入保障范围,保持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则退,稳步提高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健全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完善部门间业务数据共享流程,切实提高救助申请认定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在保障基本生活的同时,重点对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加大救助力度,提高特殊困难对象的基本生活水平。积极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推动城乡低保区域之间协调发展。“十三五”期间,全区城市低保标准年均增长率达到5%以上;农村牧区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有效联动,保障标准年均增长率达到6%以上。加强低保与就业救助、扶贫开发等政策的衔接,采取岗位推荐、低保渐退等措施,鼓励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依靠自身努力脱贫致富。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对丧失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行政策兜底保障。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规范、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内容、标准、形式、办理程序、供养服务、资金保障以及供养服务机构管理等,在全区建立起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和殡葬服务等方面的保障,切实维护其基本生活权益。加强全区农村牧区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引导地方调整和优化供养服务机构布局,努力建成布局合理、设施配套、功能完善、管理规范的农牧区特困供养服务设施网络,全区农村牧区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集中供养能力达到60%以上。
  ——医疗救助。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合理界定医疗救助对象,拓展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对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重病患者实施救助。科学确定医疗救助标准,根据患病家庭负担能力、个人自负费用和当地筹资情况等,分类设置重特大疾病救助比例和最高救助限额。进一步简化救助程序,完善定点医疗机构诊疗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为城乡困难群众就医提供方便、快捷的救助结算方式。到“十三五”末,重点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救助比例达到70%以上。完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异地就医管理,加强与其他相关医疗保障和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加强与慈善医疗救助的衔接,切实发挥慈善组织在医疗救助中的补充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
  ——临时救助。建立科学合理的救助机制,确保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等生活困难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有序推进“救急难”工作,加强苏木乡镇和街道办事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业务平台建设,健全人社、教育、卫生、住建等部门协作机制,完善部门间转办业务流程,积极发挥嘎查村(社区)基层党组织、群众性自治组织、驻村干部、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作用,及时发现、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等情况,主动帮助提出“救急难”申请并协助落实。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疾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规范救助管理和服务流程。注重社会参与,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积极采用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第二节 加强综合防灾减灾体系建设
  坚持以人为本,增强底线思维,强化主动防范,健全防灾减灾救灾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统筹考虑各类自然灾害和防灾减灾救灾各环节工作,积极推进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全面提升自然灾害综合防御防范能力。
  ——灾害风险管理。贯彻落实《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完善救灾工作分级管理、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灾害管理体制,健全完善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自然灾害管理机制。加强自治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管理,建立自然灾害风险转移分担机制,推动农村牧区住房灾害保险,提升保障水平。指导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开展巨灾保险试点,协同建立巨灾保险制度,逐步形成规范合理的灾害风险分担机制。
  ——受灾人员救助。进一步完善灾害救助制度,切实提高受灾人员的生存与发展能力。探索建立救灾补助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挂钩联动机制,推动各地制定出台本地受灾人员生活救助标准,全面落实救灾资金按比例分担机制,进一步规范过渡期救助、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和冬春救助工作,及时解决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困难。
  ——备灾减灾。完善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救灾应急预案,强化预案演练,提高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推进自治区灾害应急救助指挥系统建设,建立完善应急联动、灾情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灾情、决策、指挥、物资调运与各类信息的及时发送与传递。进一步加强救灾物资储备库、黄河主要流经地盟市灾害避难场所和应急救援车辆、通讯工具等救灾装备建设,不断提升应急自然灾害特别是大灾、巨灾的能力。推进“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防灾减灾和应急救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
  第三节 加强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建设
  ——残疾人保障。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丧失劳动能力和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可视为单独立户,单独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加强精神病人福利机构建设,为贫困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康复服务,最大限度的减少精神病患者肇事肇祸事件的发生。继续实施民政部“残疾人福康工程”和自治区“残疾人助康工程”,不断加大财政专项资金投入力度,为全区更多的残疾儿童和贫困残疾人免费适配康复辅助器具。推动建立家庭照顾、社区照料、机构照护相互支撑、互为弥补的残疾人长期照护体系,促进残疾人服务与养老服务的融合衔接。建立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制度,拓展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范围,对承担高额医疗康复费用有困难的贫困残疾人家庭给予救助。
  ——儿童福利。全面落实孤儿基本生活、教育、医疗、就业、住房等保障政策,建立孤儿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建立孤儿保障制度,推动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探索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加强儿童福利设施建设,加大旗县(市、区)儿童福利设施和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建设力度,改善供养康复设施条件,落实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推动儿童福利机构向社区和家庭提供辐射服务。加强孤残儿童护理员专业化培训和职业化建设。
  ——未成年人保护。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和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加强家庭监护监督指导,规范关爱服务,强化权益保护,形成家庭、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格局。加强旗县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完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
  ——慈善事业。认真贯彻实施《慈善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支持慈善事业发展,加强政府对各类慈善事业主体的培育、指导和监管,创新慈善载体形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社会互助、志愿服务活动,推动加快形成依法治理、制度完善、作用显著、管理规范、健康有序的慈善事业发展格局。完善经常性社会捐助体系,推进运营机制改革,扩大慈善超市和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站(点)覆盖范围,实现在城市街道(社区)和有条件的苏木乡镇建立捐助站,在社区慈善超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及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建设临时捐助点。加强对慈善组织的监督检查,完善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慈善综合监督管理体系。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慈善违法违规行为。
  ——福利彩票。秉承“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发行宗旨和“安全运行,健康发展”的工作方针,以建设“阳光福彩”总体要求为指引,完善机构管理制度体系及运行机制建设,增强结构合理、梯次衔接、适岗质优的人才队伍保障能力,统筹规划全区福利彩票市场布局,科学配置游戏结构,稳固创新销售渠道,健全市场合理开发及宏观调控管理机制,推进福彩文化建设,树立公益、慈善、积极、健康的品牌形象。健全风险防控管理机制,提高舆情应急处置能力。加大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效果宣传力度,履行福利彩票社会责任。
  专栏1:保障基本民生领域重大工程
  1、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工程
  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能力,提高基层民政部门在社会救助申请受理、财产审核、对象认定、审批公示、动态管理等方面的服务水平。
  ——推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建立社会救助经办机构。
  ——加强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与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及其他社会救助管理系统的整合、集成,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2、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体系建设工程。
  全区新建、改扩建2个自治区级、5个盟市级和5个旗县级储备库,形成以自治区级库为枢纽、盟市级库为骨干、县级库为配套、高风险区苏木乡镇和村居社区应急物资储备点为补充的覆盖全区城乡的救灾物资储备网络。依托广场、绿地、公园、学校和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在基层社区建立应急避难场所。
  3、社会福利服务设施建设工程
  ——儿童福利设施。每个设区的市建有一所儿童福利院,依托儿童福利院建立儿童福利服务指导中心。依托城乡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社区儿童之家”,为留守儿童、特殊儿童提供服务保障。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设施。建设和改造县级救助管理机构基础设施,90%以上的旗县建有一所设施独立、功能完善、管理规范、服务优良、群众满意,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有条件的盟市级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争取达到国家三级以上标准要求。
  ——精神病人福利设施。对现有精神病人福利机构进行功能改造和扩建,新建1-2所精神病人福利机构,到“十三五”末,实现全区半数以上盟市拥有一所民政精神病人福利机构,基本满足贫困精神病患者的康复治疗。
  ——慈善服务设施。到“十三五”末,全区慈善超市增加到100个,经常性社会捐助站增加到90个。
  第四章  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
  积极开展应对老龄化行动,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推动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相结合,探索发展长期护理保障制度,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增加养老服务和产品供给。
  第一节 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加快构建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强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支撑功能,提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能力,积极开展智慧养老服务和互助养老服务,为有需求的城乡老人提供便利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统筹规划发展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加强社区服务设施建设。推动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人活动中心、互助式养老服务中心等社区养老设施中配备增设医疗床、护理床、护理设备、康复性活动器材以及文娱活动类设备等。支持各地综合发挥多种设施作用,探索依托社区服务的新型居家养老模式,提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到2020年,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90%以上,农村牧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60%以上。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通过政府购买社会养老服务,大力培育各类社区养老服务组织。鼓励和支持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从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将志愿者服务引入养老服务,建立社会普通志愿者和专业志愿者相结合的志愿者服务队伍,开展养老志愿服务活动,探索建立志愿者服务激励机制。统筹社区范围内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和服务性企业,打造一刻钟养老服务圈。
  ——居家智慧养老服务。推进“12349”便民为老服务中心建设,依托信息化手段,化解资金有限、人手有限的矛盾,提升服务水平、深化服务内涵、扩大服务范围,实现线上线下互融互通,打造"不关门"的民政服务窗口。到2020年,全区“12349”便民为老服务中心养老服务覆盖率达到80%以上。
  ——社会互助养老。推进农村牧区互助幸福院和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坚持互帮互助方式运作,为农村牧区老人提供综合性日间照料服务。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提高农村牧区幸福院可持续发展能力。鼓励城市社区老人组织参加各类志愿服务组织、社区互助组、邻里互助组,开展自助互助养老活动。
  第二节 推进养老服务机构建设
  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积极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重点扶持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和养护型、医护型养老床位,大幅提高服务有效供给能力。
  ——公办养老机构。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托底作用,重点为城乡特困老人、低保家庭老人、低保边缘家庭老人和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全面推进实施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养老服务改革,支持民间资本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服务设施。积极稳妥地推进以经营性服务为主的公办养老机构转企改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社会力量办养老机构。通过补助投资、贷款贴息、床位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重点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面向失能、失智、高龄老人的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和养护型、医护型养老床位。落实好社会办养老机构在资本金、场地、人员、税费、土地等方面优惠政策。鼓励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
  第三节 推进养老服务与医疗卫生相结合
  统筹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源布局,重点加强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机构建设。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协议合作。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与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鼓励医疗机构将护理服务延伸至家庭、城乡社区和养老机构。实施养老服务信息惠民和养老机构远程医疗等试点项目,推进智慧医养护一体化发展。
  专栏2: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程
  1、通过新建和改扩建等方式,重点建设一批养老服务设施,改善设施条件,提高服务能力和质量,到2020年实现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60张,护理型床位比例达到30%。
  2、支持荣誉军人休养院、光荣院、农村牧区敬老院建设。着力维修改扩建优抚医院6所,光荣院34所,床位数达到6000张,苏木乡镇中心敬老院光荣间床位数达到1000张,孤寡优抚对象集中供养率达到60%以上。农村牧区幸福院(养老服务中心)达到1000个,旗县中心敬老院数量达到400所左右,床位数达到5.4万张,集中供养能力保持在60%以上。
   
  第五章  加强基层民主和社会治理
  推进城市社区治理体制机制创新,构建多元主体共建共享的治理格局。推动街道(苏木乡镇)服务管理和“三社”(社区、社工和社会组织)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发挥政府治理的主导作用,落实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创新城乡社区治理,完善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发挥城乡居民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社区、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三社联动”机制,积极参与和解决社会问题,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和谐。
  第一节 强化基层民主和社区建设
  ——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推进村居民协商民主自治,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精减和规范社区工作的通知》(厅发[2014]42号)精神,清理基层政府与村居委会的职责任务,开展社区减负增效,帮助村居委会回归本职。开展多领域、多层次、多渠道的基层民主协商,完善民情恳谈、社区听证、社区论坛、社区评议等对话机制,大力培育社区社会组织,增进村居民自助互助服务,建立基层政府与居民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间的协商制度,社区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制度,推进基层协商民主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提高社区居民自治水平。健全落实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核核心内容的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制度,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规范完善民主选举制度,严格执行法定选举程序,保障村民在选举各环节中的权利,纠正、查处选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完成第十届嘎查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继续深化和完善嘎查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议事内容、议事程序及监督措施等,确保嘎查村(居)级事务民主决策。进一步落实好以嘎查村(居)民自治章程和嘎查村(居)规民约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管理制度,嘎查村(居)民自治章程和村(居)规民约的普及率达到90%以上。
  ——完善社区服务体系。不断提高社区建设和管理服务水平,努力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建立健全社区保障机制,加强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社区居民自治组织为主体的社区组织体系建设,健全社区工作者队伍,积极培育发展社区志愿者队伍,在社区形成党委政府倡导、社区组织扶持、共产党员带头、专业社工引领、驻区单位和居民广泛参与的社区志愿服务新格局,为社区建设提供有力保证。加强社区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提升社区工作人员素质,逐步建立一支素质高、能力强、热心服务居民的社区服务人才队伍,逐步提高城乡社区工作人员报酬待遇,城乡社区工作人员报酬待遇达到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大力开展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提高城市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完善社区服务内容和模式,推动社区就业服务体系、基本社会保障体系、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体系、教育体系、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推进社区信息化建设,完善以盟市为主导的信息化平台,协调整合现有公安、计生、卫生、民政、社会保障等各类数据资源,建立以社区综合数据库为支撑、渠道界面统一、覆盖社区各类业务的综合信息平台,实现信息资源部门之间的无障碍共享。2020年,城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100%,农牧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覆盖率50%;城市社区公共服务信息化平台覆盖率达到60%,农牧区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覆盖率达到40%。
  ——推进农村牧区社区建设。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推进农村牧区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15]32号),有序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发展步伐,将城市社区公共服务资源向农村牧区延伸,使农村牧区居民共享社区服务功能。到2020年,农村牧区社区总数达到3000个,农村牧区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覆盖率达到50%,社区信息化平台覆盖率达到40%,嘎查村生活基础设施基本完善,社区办公服务设施不断优化,基本满足社区居民基本公共服务需求。
  第二节 强化社会组织管理和建设
  ——加强培育发展。改革登记管理体制,建立直接登记和双重管理相结合的登记管理体制,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对政治、法律、宗教和境外非政府组织实行双重管理,建立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十三五”末,全区每万人(户籍人口)拥有社会组织数量达到7个以上,社会组织登记备案率达到100%,形成发展有序、门类丰富、覆盖广泛的社会组织体系。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逐步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市场机制能够自行调节、社会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事项,通过授权、委托依法转移给社会组织,使社会组织真正参与公共事务管理。按照“政社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推进社会组织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实现职能分离、人员分开、经费脱钩、独立办公,确保社会组织活动的自主性。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到十三五末,使全区社会组织年募集资金总额翻番,增加社会组织吸纳待就业人员数,使参与社会组织志愿工作的人数达全国平均水平。
  ——加强监督管理。创新完善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明确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加强执法监察。推行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建立“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社会组织评估机制,完善等级主体考核办法,加大等级评估力度,确保3A级以上社会组织超过50%,培养一批公信力强、功能完备、运作规范、作用显著的社会组织。做好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社会组织信息公开,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加强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建设。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实现党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
  专栏3:社会治理现代化提升计划
  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工程
  合理布局社区服务设施网络,按照人口规模适度、服务管理方便、资源配置有效、功能相对齐全、社区居民自愿的要求,以市辖区、县级市为单位,依据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确定社区服务设施的数量、选址布局、建设方式、功能划分。根据人口数量、人口结构和分布情况,街道要建立综合性、多功能的“一站式”社区服务中心;城镇社区居委会建成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标准的社区服务设施;苏木乡镇、城中村、城郊村建成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的社区服务中心,中心村、传统农村、牧区的办公和服务场所不低于150平方米。
   
  第三节 强化专业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
  ——加强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建设。健全完善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建设政策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加大对专业社工人才培养、核心团队建设、人才项目资金支持力度。建立一支适应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特色鲜明的本土化专业化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着力提升社会工作核心团队建设,在党委政府推进的养老、救助、灾害、儿童、农村牧区等民生重点领域广泛开展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全面推进“三社联动”、服务群众工作,培育支持“草原英才”社会工作人才和团队,着力推进社会工作“三区”计划、“部蒙”“京蒙”合作计划、边疆民族社工建设计划等项目,探索实践新常态下党的群众工作、基层工作引入社会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
  ——弘扬志愿服务精神,普及志愿服务理念。大力支持发展志愿服务组织,推动志愿服务信息化建设,完善社会工作者与志愿者协同服务机制,尝试建立“菜单式”志愿服务机制,促进志愿服务活动全面深入开展,在扩大社会参与、激发社会活力、润滑社会关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六章 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服务体系建设
  支持国防建设和军队改革,坚持发展和安全兼顾、富国和强军统一,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健全军民融合发展的组织管理体系、工作运行体系、政策制度体系,形成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的军民深度融合发展格局。健全保障机制,逐步实现由相对滞后向普惠加优待转变, 由城乡有别向城乡一体转变,由解困优抚向贡献待遇匹配转变,由计划安置与市场就业相结合向依法安置与市场就业相结合转变,由粗放型服务向精细化服务转变,由偏重物质保障向物质和精神保障并重转变,全方位提高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的能力。
  第一节 加强优抚抚恤工作
  适应军队改革需要,切实落实好各项优待抚恤政策,不断提高各类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确保重点优抚对象抚恤标准随当地人民群众平均生活水平同步增长。积极探索建立优抚对象优先优惠机制,确保优抚对象在享受社会一般群众保障基础上,再给予优先优惠,以体现国家对功臣的关心关爱。认真落实义务兵家庭优待政策,保证优待金按时足额发放。积极解决优抚安置政策落实中广大军民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组织走访慰问关爱在乡红军老战士、老复员军人、烈军属活动,为支持国防和军队改革营造良好氛围。
  第二节 加强接收安置工作
  认真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完善创业就业、社会保险、职业技能培训、教育等优惠政策,促进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和参与劳动力市场竞争就业。通过推动自谋职业、挖掘安置潜力、开发公益岗位、检查督导等措施,妥善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认真落实《伤病残退役军人安置规定》,建立健全伤病残退役军人信息和数据共享机制,实现伤病残退役士兵安置常态化。大力加强军休工作规范化建设,完成军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任务,落实军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稳妥推进军休干部住房、医疗体制改革,逐步建立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军休服务管理新模式。进一步加强军供站正规化、现代化建设,构建与使命任务相适应的新型军供保障体系,达到布局合理、设施完善、设备先进、保障有力
  第三节 加强烈士褒扬工作
  进一步规范烈士评定、批准和追认工作。加强烈士纪念设施建设与管理保护,支持烈士纪念设施和抗战纪念设施遗址维修改造,指导提升陈列展示整体水平,推动烈士纪念设施创建旅游景区。积极开展烈士公祭等相关纪念活动,在烈士纪念日等节日、纪念日期间,组织全区祭扫纪念活动,宣传烈士事迹,弘扬烈士精神,传承红色文化,树立全社会尊崇、敬仰、缅怀英烈的社会环境。
  第四节  加强拥军优属工作
  以提高部队战斗力、地方生产力和增强军民凝聚力为目标,继续深化全民国防教育,扎实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不断密切军政军民关系,推动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良性互动,实现军民融合式发展,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实现富国与强军的统一。紧贴国防建设和军队改革需求,动员各级做好军事演训服务保障、支持军事工程建设、退役军人和随军家属安置等工作,助推部队战斗力提升。整合驻军部队各方面力量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参与地方重点工程、抢险救灾和平安内蒙古建设、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加大部队参与社会公共服务力度。
  第五节 加强优抚事业单位建设
  ——优抚医院和光荣院。推进优抚事业单位能力建设,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实施科学规范管理,提高人员队伍素质,扩大服务保障范围,创新服务保障模式,推动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有机结合,提升光荣院生活照料、保健护理、精神慰藉等专业化养老服务能力,为优抚对象提供更加专业、优质的医疗、康复、供养、休养服务。
  ——军供保障。提高军供保障能力,优化体制机制、完善预案体系、强化基础建设、拓展社会动员力量、提高人员素质能力,提升信息化水平,推进军供保障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为部队执行投送和国家应急救援任务提供更加全面的保障。
  专栏4: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的工程
  1、荣军服务设施建设。着力维修改扩建优抚医院6所,光荣院34所,床位数达到6000张,苏木乡镇中心敬老院光荣间床位数达到1000张,孤寡优抚对象集中供养率达到60%以上。
  2、军休军供服务设施建设。健全完善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和军供保障设施,全区新建、改建、扩建25处军休服务中心(所),改造维修5个军供站,扩建1个军供站。
  3、烈士褒扬设施建设。每年安排5处烈士陵园作为自治区重点改扩建项目,每个盟市、旗县建设一处设施完善、功能齐全、园容园貌美观的陵园作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纳入国家和自治区红色旅游线路范围内的烈士纪念设施60%以上达到国家A级旅游景点标准;完成300座散葬烈士墓迁入烈士陵园集中安葬任务。
   
  第七章  强化专项社会服务
  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构建绿色惠民、优质高效的专项社会服务体系。提高专项社会服务工作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促进各项行政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科学合理、适时适度调整行政区划设置,优化区域结构和空间布局。满足社会多样化地名和界线服务需求,有力维护边界地区和谐稳定。推动婚姻和收养的制度建设,提高信息化水平。加强地名文化建设,促进地名文化的保护与传承。全社会共同推进殡葬改革,巩固提高火化区遗体火化率,推进节地生态殡葬,倡导绿色低碳祭扫、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一节 加强区划地名管理
  适应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型城镇化建设需要,科学、适时、稳妥地调整行政区划。认真实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深化平安边界创建活动,建立健全界线管理长效机制,完成省级并指导盟市、旗县完成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提高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水平,切实维护边界地区长期和谐稳定。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完成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任务,进一步完善地名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地名公共服务能力。加强地名管理法规建设,做好地名文化建设和地名学理论研究,繁荣地名学术研究。
  第二节  加强婚姻和收养管理
  依法办理婚姻、收养登记,严格程序,规范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婚姻登记机关标准化建设,提高登记机关信息化水平。进一步加强婚姻登记管理机构和工作队伍建设,推动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婚姻文化建设,推进婚俗改革。加强颁证员队伍建设,完善颁证制度。推进收养家庭评估专业化,建立收养家庭评估制度。
  第三节  加强殡葬管理和服务
  深化殡葬改革,建立殡葬基本服务补贴制度,重点完善殡仪馆、火化炉、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节地生态公益性公墓等基本殡葬服务设施,所有盟市级以上城市实现殡葬公共服务设施全覆盖,旗县级以下地区殡葬公共服务设施基本覆盖,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备、功能齐全、服务便捷的殡葬服务网络,实现殡葬基本服务均等化,满足群众殡葬需求。强化殡葬管理,规范殡葬服务,加强经营性公墓监督管理,力争每个旗县和有条件的苏木(乡、镇)建有一座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安放(葬)设施,依法查处殡葬违法行为,全区火化率保持在51%以上。
  5:专项社会服务行动计划
  殡葬服务体系建设工程    
  全区新建(搬迁)殡仪馆26个,改建和扩建殡仪馆15个,更新殡葬服务设备168 套,推进国家示范性殡仪馆建设工作,合理布局公墓建设,全面推广生态、环保绿色公墓。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一节 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
  坚持民政系统各级党委(组)统揽全局、协调各方,提高领导能力和水平,为实现“十三五”规划提供坚强保证。把抓好党建工作作为最大政绩,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党组织在民政系统落实全面实现小康战略布局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始终保持与党中央高度一致的正确政治方向,统领部门工作全局。将党建工作与行政工作有机结合,严格按照“全面推进从严治党”的要求,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切实履行好一岗双责,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民政系统党组织建设,做好干部选拔任用、考核评价、教育管理等各项工作,发挥基层民政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激励广大干部开拓进取、攻坚克难,带领群众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第一个百年目百年目标。
  第二节 加强民政法治和标准化建设
  按照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更好发挥法制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切实加强民政法治建设。全面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和《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入推进民政法治建设。适时制定《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修订《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等地方性法规、规章。指导有立法权地方的民政部门加强立法工作。建立健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民政执法水平。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加大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深入开展“七五”普法教育,夯实依法行政基础,加强法治民政建设。
  落实民政部标准化改革要求,编制民政标准化发展规划,建立民政标准化体制机制,优化标准体系结构,强化标准实施与监督,夯实标准化基础,增强标准化服务支撑能力。
  第三节  加大资金资源投入
  多渠道、多方式开拓民政资金和资源投入渠道,为民政事业发展提供资金保障。建立规范的民政资金转移支付制度,促进地区间、城乡间民政事业的均衡发展,重点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资金投入。通过制度建设、金融创新、优惠政策落实、补贴机制建立等拓展社会资金进入渠道,吸引更多社会资金投入民政事业。稳定扩大福利彩票发行规模和彩票公益筹集额度,坚持福彩公益金“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使用宗旨,提升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效率。加强资金监管,坚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强化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救灾救济、优抚安置、福彩公益金等民政专项资金的内部审计监督,防范资金风险,确保民政资金使用合规、合理、高效。合理确定社会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实施一批基础性和示范性的重大项目,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积极引导民营资本、慈善资金、社会捐赠等社会资本投资社会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将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采取划拨、协议出让、优惠招拍挂、租赁等多种方式优先保证社会服务设施用地供应。
  第四节 推进民政业务信息化建设
  提高民政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完善各类民政对象和民政服务机构数据库和数据共享平台,做到数据实时更新、全区实时联网联查、实时数据比对、实时动态管理,做到可查询、可追溯、可比对、可明责。在自治区民政事业数据库范围内,杜绝不符合政策条件人员享受社会救助现象。
  第五节  提升民政队伍和基层能力
  要立足民政、面向社会,以建立专业化、职业化的民政队伍为目标,培养造就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公正廉洁的民政行政管理人才队伍,具有现代管理理念、高度社会责任感、较强经营能力的民政事业单位管理人才队伍,学术品德好、专业素质高、服务能力强、团队结构优的民政专业技术人才队伍,门类齐全、技能合格的专业服务人才队伍,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继续加大对基层投入倾斜力度,把人、财、物更多引向基层。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和编制、财政等部门支持,根据工作任务合理配备工作人员,切实缓解基层人员极度短缺问题。采取设置基层民政公益岗位、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充实和加强基层民政队伍力量。创新基层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模式,培育优秀社会组织,提供优质专业化社会服务。
  第六节  加强监测评估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民政事业发展,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民政事业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重点工作列入政府考核内容。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要求全力支持和配合做好民政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工作落实力度,保证本规划目标任务有计划、按步骤实施。各级民政、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跟踪分析,建立民政事业发展状况的数据信息和监测体系,搞好对本规划执行情况的定期监测和评估,2018年进行一次中期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划的部分指标作适当调整,2020年底进行终期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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