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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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10 05:46

穗府办规〔2023〕8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和省、市的工作要求,根据《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工作规定》)、《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等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本市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本市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及程序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实施,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标准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标准执行。此外,经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视为无劳动能力。

  二、供养形式

  区民政部门应当在特困人员签订供养意愿书之日起1个月内,为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落实集中供养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且自愿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应当在签订供养意愿书时同步签订分散供养协议。

  三、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所在区现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

  全自理、半自理(半失能)、全护理(失能)特困人员的月人均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2%、30%、60%确定。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经费可统筹用于购买护理用品和照料护理、康复训练等服务产生的支出,以及支付特困人员住院治疗的陪护费用。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与其已申请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资助标准择高确定。

  供养服务机构每月按照不低于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金20%的标准向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发放零用钱。

  四、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要求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参照本市老年人照护需求综合评估的规定开展。广州市老年人照护需求评估结论为“0级”的,认定为全自理;评定为“1级、2级”的,认定为半自理(半失能);评定为“3级、4级、5级”的,认定为全护理(失能)。参考《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标准,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的特困人员,可认定为全护理(失能);三级智力、精神残疾的,可认定为半自理(半失能)。特困人员已进行老年人照护需求综合评估,或具备多重残疾类别等省规定可直接认定自理能力等级的情形时,以其最重等级认定。

  五、照料护理服务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原则上依托各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并按照广东省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工作要求开展,确保同服务、同管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特困人员亲友(配偶、子女除外)、村(居)民委员会、邻里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的,应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服务予以评估。

  人户分离的特困人员,户籍地民政部门应当履行组织、管理特困人员护理服务工作的职责,居住地民政部门应当指导服务方做好特困人员护理服务工作。因特殊原因导致服务难以开展的,服务方应当及时将情况反馈给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

  六、供养管理事宜

  特困人员动态管理工作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省未明确规定的,参照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相关规定执行。

  特困人员出现《工作规定》第十二条情形之一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告知或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作出拟终止供养决定。其他终止供养程序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七、其余必要丧葬费用核销事宜

  特困人员死亡的,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后的必要丧葬费项目和标准,参照我市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和标准确定,丧葬事宜办理人持有效票据向特困人员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区民政部门审核办理。

  八、资金保障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由区财政全额负担,可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统筹使用;各区民政部门应当将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入户调查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护理等救助供养经费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经费,应当纳入供养服务机构的年度部门预算,或者由特困人员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统一支付到供养服务机构。

  九、其他事宜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穗府办规〔2021〕7号)同时废止。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5月1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23年5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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