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殡葬服务收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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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07 08:48

京民社管发〔2018〕327号

各区民政局,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

  为加强殡葬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殡葬收费行为,保障群众基本殡葬服务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定价目录〉的通知》(京发改规〔2018〕2号,以下简称2号定价文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及定价部门

  北京市殡葬服务分为殡葬基本服务和延伸性服务。殡葬服务价格实行全市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并根据服务项目的重要程度和竞争条件,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的殡葬服务项目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未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的殡葬服务项目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纳入北京市定价目录的殡葬服务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根据2号定价文件,此次纳入定价目录范围以内的殡葬服务收费包含九类,其中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有四类,殡葬其他服务收费有五类。殡葬基本服务收费四类,即遗体接运费、存放冷藏费、火化费、骨灰存放费,由市民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共同制定。殡葬其他服务收费五类,即有偿服务公墓墓穴租赁费、管理费,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费,由市民政主管部门制定。执行标准见附件1。

  (二)未纳入北京市定价目录的殡葬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北京市定价目录以外的殡葬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殡葬服务单位自主定价。据此,北京市民政局下发的《关于对殡葬礼仪乐队收费标准的批复》(京民计〔1998〕318号)、《关于同意殡葬管理处调整部分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京民计发〔1999〕47号)、《关于同意八宝山殡仪馆海狮殡仪车收费标准的批复》(京民殡发〔2000〕5号)、《关于同意北京市殡葬管理处核定调整部分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京民计函〔2003〕102号)、《关于同意北京市殡葬管理处核定“接灵纳骨”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京民计函〔2003〕332号)、《关于同意北京市殡葬管理处调整部分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京民计函〔2004〕296号)六个殡葬服务收费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2),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废止。

  二、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

  (一)规范服务定价行为。纳入北京市定价目录的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市民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按照公益性原则,根据财政补贴情况从严核定,并适时调整。

  未纳入北京市定价目录的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由殡葬服务单位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依法自主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殡葬服务单位在保障和改善基本服务供给规模和质量的前提下,结合实际,丰富和拓展殡葬服务项目,以满足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殡葬服务需求。

  (二)规范服务收费行为。各殡葬服务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价格管理规定,规范服务和收费行为,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减免政策、举报电话、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等内容,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价格的费用。

  (三)依法诚信经营。各殡葬服务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引导群众文明消费、节俭消费和理性消费。遵循公平自愿原则,严禁以任何形式捆绑、分拆或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也不得限制或采取增收附加费等方式变相限制丧属使用合法的殡葬用品。

  殡葬服务单位在提供相关服务时,应当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不得收取合同或协议约定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四)保障公益便民。各殡葬服务单位在提供殡葬服务和丧葬用品时,要注重满足中低收入群体的治丧需求,丰富服务供给和丧葬用品种类,并进一步强化便民惠民举措,继续对优抚、社会救济对象等生活困难群众实行费用减免措施,扎实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及“零百千万”等惠民政策举措,为选择节地生态安葬家庭做好政策解答、减免费用办理和安葬咨询等服务。

  三、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监管

  (一)加大政策宣传。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殡葬服务价格管理的重要意义,加大殡葬服务价格管理政策宣传力度,宣传殡葬服务收费政策和惠民便民措施,提倡移风易俗、厚养薄葬和节地环保的丧葬方式,充分发挥社会和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单位要积极会同价格管理部门,加强对所属殡葬服务单位的收费管理,指导督促各服务单位建立“保障全面、收费合法、服务优质”的收费体系。对不按价格管理政策,不实行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是强买强卖、捆绑销售等违法行为,严肃追究相关部门或单位的主体责任及相关责任人的直接责任。

  (三)加强执法力度。民政执法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殡葬服务价格的执法检查,认真受理群众对殡葬服务价格的投诉或举报,依法查处经营者损害服务对象权益、扰乱价格秩序的行为,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殡葬其他服务(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一览表

  2.废止的殡葬服务收费文件目录

北京市民政局

2018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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