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六尺巷工作法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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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6 16:38

  安徽省桐城市六尺巷。邱少晖 摄

  城市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孔城人民法庭庭长张诚(右三)正在主持调解。桂小兵 摄

  桐城市西苑社区书记乔丽娟(右二)正在用新时代六尺巷工作法主持调解。江道宏 摄

  2024年10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安徽省桐城市六尺巷考察时,强调要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在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上协同发力,打牢社会治理的文化根基。如何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新时代法治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对于化解好社会矛盾具有重要意义。

  新时代六尺巷工作法的历史渊源

  “新时代六尺巷工作法”是中华传统和合文化在基层治理领域的创造性转化,通过融合六尺巷礼让典故实现了基层治理的创新性发展。

  六尺巷典故最早可见于清代姚永朴《旧闻随笔》和民国时期《桐城县志略》的记载。据《旧闻随笔》所记:“张文端公居宅旁有隙地,与吴氏邻,吴越用之。家人驰书于都,公批诗于后寄归,云:‘一纸书来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长城万里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吴闻之感服,亦让三尺。其地至今名六尺巷。”

  六尺巷典故蕴含的“礼让和为贵”处世理念与传统和合文化紧密关联。“和”“合”二字最早出现在甲骨文中。“和”指演奏吹打类乐器,引申为声音的和谐,后被广泛运用到自然和社会的关系中,如和谐、和平、和善等。“合”的本义是上下唇合拢,“合”指器物相扣合之意,引申为多样事物相配合、相融合。“和合”一词最早出现于《国语·郑语》的“商契能和合五教,以保于百姓者也”,其意为将“五教”(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加以和合。和合文化强调在尊重多样性和差异性存在的前提下,通过“合”的统一性与协调性,化解各类矛盾不同的事物,让各个主体、元素在一个整体的结构中保持动态平衡。就相互关系而言,让是一种方式,和是最终目标。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具体内涵做了高度概括,其中之一就是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

  六尺巷典故蕴含的礼让处世方式孕育于桐城地方风俗文化的长期洗礼。据清代道光七年(1827年)《桐城续修县志》所载:“子弟无贫富,皆教之读。通衢曲巷,书声夜半不绝。士重衣冠,无以小帽、马褂行于市者,虽盛暑不苟”“重长幼之序,遭长者于道垂手立,长者问则对,不问则待长者过然后行,或随长者行,毋敢逾越”“郭门以外,西北环山,民愿而朴;东南滨水,民秀而文。四乡风气质朴,耕读各世其业,皆能重节义、急租输、敬官长。”在桐城遗传至今的各类家法族规中亦能见到对礼让的强调,如《许氏宗谱》族规中的“凡我子孙,不可不明礼让”,《刘氏宗谱》家范中的“和乡里”“倘若能平情合理、明礼谦让的话,宇内尽似阳春一片。”讲礼让、重和气,构成桐城从古至今所崇尚的美德,也是中华传统文化的始终遵循。

  2015年,桐城市人民法院依托六尺巷传统礼让文化提出“六尺巷调解工作法”。因成效显著,该工作法逐步扩展运用到桐城市社会治理的各个领域,形成了“谦和礼让,知进退,和为贵”为基本内涵,“源头治理、多元共治、和谐共享”为主要体系,以“党建领事、礼让和事、村民说事、多元解事、网格管事、群力防事”为核心内容的“新时代六尺巷工作法”。2023年,“新时代六尺巷工作法”被写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入选全国“枫桥式工作法”。

  新时代六尺巷工作法的实践逻辑

  作为依托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的“新时代六尺巷工作法”,其实质是“以让促和”“以调促和”的基层治理经验。调解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调解主要包括人民调解、行业调解、行政调解、诉讼调解等。面对转型时期社会矛盾纠纷的多样化和复杂化,运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有助于缓和矛盾以及从根本上化解矛盾。习近平总书记在桐城考察时指出:“人民内部矛盾要用调解的办法解决。六尺巷体现了先人化解矛盾的历史智慧,要作为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教育场所,发挥好中华民族讲求礼让、以和为贵传统美德的作用,营造安居乐业的和谐社会环境。”“新时代六尺巷工作法”的首要实践逻辑即调解法的普遍实施:

  (一)调解法的镇村(街居)运用

  镇村(街居)处于矛盾的第一线和纠纷的最前端,是解决基层矛盾纠纷的主体力量。一方面,桐城通过构建村居民说事制度,搭建解决矛盾纠纷的熟人平台。以村民说事为例,吸收“五老”、村民组长、村民代表、两代表一委员、法律明白人、驻村法律顾问、好人、好婆媳等主体组建村民说事会,常态化地组织村民讨论村务村事,解决村民反映强烈的难题,如拆除有安全隐患的废弃房屋、村路修缮、人居环境整治等,可能产生纠纷的大量潜在问题被化解于无形。另一方面,镇街、村居两级综治中心全面设置“六尺巷调解工作室”,整合派出所、司法所、综治办、信访办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等部门资源力量。

  (二)调解法的县域应用

  为实现群众矛盾纠纷化解“最多跑一地”,桐城市打造集接访、矛盾调解、法律服务、心理咨询于一体的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中心实行“一窗受理、多元联调、跟踪评估”的闭环运作机制,对矛盾纠纷事项分级管、分类办,统分结合、协调联动,通过发挥警调、诉调、检调、访调、专调“五调”联动优势,情、理、法、德多元手段结合,寓调于服务,中心逐渐成为桐城回应群众诉求的“服务站”、化解矛盾纠纷的“终点站”和践行“新时代六尺巷工作法”的示范窗口。中心同时联动镇、村两级,打通上下级壁垒,构建上下贯通、层层负责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共同体。

  (三)调解法的司法适用

  桐城市人民法院充分运用传统文化资源,创造性地提出了“六尺巷调解工作法”,并逐步迭代升级为“六尺巷调解法”。其核心要义是以六尺巷“和为贵”理念为指导,在诉中诉后充分把握一切调解机会,借助专业、行业、社会、党政部门、基层自治组织等力量,以法治为原则,运用听(倾听当事人陈述)、辩(释法明理)、劝(实地参观六尺巷,进行劝导)、借(借古喻今,借力调解)、让(强者先让,互谅互让)、和(解决争议,握手言和)六步操作规程,化解各类纠纷,修复社会关系,使案件的审理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就具体方式而言,桐城法院通过将“法官工作室”设立到村居、在矛调中心成立速裁法庭、吸收社会力量进入司法调解等方式,有力地拓展了调解的应用场域,并实际提升了调解的司法效能。就具体操作而言,桐城法院注重以“双方诉求”为着力点,努力找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点,鼓励当事人在相互尊重、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解决,使当事人做到“进”而有度,不得寸进尺,“退”而有节,不委曲求全,以调解方式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不少案件以调解、和解或撤诉方式结案。

  当然,构成“新时代六尺巷工作法”这一基层治理工作方法的实践逻辑绝不仅仅局限于调解法的运用,其包含的丰富体系覆盖了基层治理的全方面与各领域。但调解法的多场景反复适用助推传统法律文化在基层的创新发展及深入人心,其背后蕴含的理念、价值与精神成为党政群良善关系的黏合剂,也为如何进一步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开辟了新路径。

  新时代六尺巷工作法对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启示

  传统国家治理始终具有隆礼重法的基本特征。但自近代以来,法治逐渐成为社会共识,德治礼治的功能被选择性忽视。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发展促成了法治的持续生长,诉讼成为解纷的主渠道。同时,乡村社会传统权威的没落、城市单位功能的弱化,导致传统德治礼治实施的社会根基受到削弱,德治礼治发挥作用的渠道与空间被压缩。然而,法治的解纷效能受制于法治运行的程序主义和司法供给力量的不足,实践中曾长期存在立案难、执行难、成本高、案结事不了等现象。基于此,发挥传统德治礼治的解纷优势,让矛盾纠纷化解于萌芽,成为社会转型时期国家治理的迫切需求,调解的价值日益凸显。但如何提升调解效能,实现矛盾纠纷的源头化解,成为理论和实践的共同难题。桐城“新时代六尺巷工作法”为基层治理领域如何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提供了新范式:

  (一)完善党建引领的基层治理机制

  传统科层化体制的层级分隔和部门壁垒,以及单向度的管控支配模式是治理效能偏低的重要原因。治理的扁平化成为提升其效能的关键。基层党组织作为基层治理的“元治理”者,能够通过治理结构再造促进不同治理主体间的协同配合,以治理对象为中心形成治理集群,有助于实现治理事务的集成式解决。

  (二)夯实基层治理的自治组织基础

  桐城村居调解法的落地依赖于村居民说事制度的有效性。当前城市居民之间因缺少共同利害关系而呈现疏离状态,大量农村居民因人财物外流而彼此关系生疏,村庄认同感走向削弱,农村由传统的熟人社会走向半熟人社会或陌生人社会,村居民之间缺乏组织力,难以助力基层治理。桐城通过适当缩小自治单元规模,力求村民说事场景的不断演练,推进陌生人社会熟人化,村居民社会关联度得以提升,公共需求和日常纠纷逐步被纳入到可控范畴内。

  (三)发挥调解中的文化润滑作用

  现代调解制度蕴含丰富的法治因子,法治构成调解的基本原则。但法律的刚性及权利义务的冲突性容易强化具体纠纷的对抗性,不利于纠纷化解。通过优秀基层干部、道德楷模等主体的参与,说理过程对情理法的兼顾,传统文化典故的反复熏陶等方式,让和合、礼让等文化理念充分融入调解过程,有助于增进调解的共情性与可接受性。

  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桐城时指出,六尺巷承载着中国古人的历史智慧,要弘扬好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互礼让、以和为贵,解决好民生问题,化解好社会矛盾,使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新时期继续坚持好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弘扬六尺巷“和为贵”优秀传统文化,发挥好党建引领、居民自治、调解解纷作用,将传统和合文化、礼让精神全面融入基层治理,是实践中国式基层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路径。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研究”(24YJA710041)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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